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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有个女子自认为美女一枚,姿色出众,外出就长发飘飘,还极度敏感,经常怀疑

浙江丽水,有个女子自认为美女一枚,姿色出众,外出就长发飘飘,还极度敏感,经常怀疑有男人骚扰自己,有个男子差点被她毁了声誉!在一个便利店,女子购物,男子也购物,二人擦肩而过,男子无意间碰到了包包,女子立马拦住男子,质问他为什么要摸自己的屁股?男子说自己没有摸,女子情绪激动地报警,结果令人意外!

(来源:风芒新闻8月30日报道)

大晚上,便利店正常营业,购物的顾客络绎不绝,大家都忙着挑选自己所需要商品。

这时,一个女子也背着包包,溜达在店内,四处转悠,看看这个商品, 翻翻那个商品,挑三拣四,忘乎所以。

她穿着一件白色的短袖,披着乌黑的长发,看起来挺漂亮的,总算有那么一点点姿色。

一般来说,便利店的绝大部分空间都摆满了商品,留给顾客的过道很狭窄。

如果两个人并排走动的话,基本上都会紧挨一下,这是避免不了的事情。

正当女子在便利店晃荡,一位比较稳重老实的男子也在挑选商品,可能急着购完物品回家,毕竟都深夜了。

一着急,男子顺着同一过道与女子擦肩而过,无意间碰到了包包。

发觉到包包动了一下,女子立转身看了一眼男子,心想对方肯定摸了自己,晚上想搞骚扰......

男子还没来得及走过她身边,就被拦住了,女方拉着男子,眼睛睡瞪了一下,大声问男子为什么要摸她的屁股?

男子听了这话,一下子愣住了,不知所措,一个老老实实的大男人被人这样问,脸面子都没了。

缓了一下神,男子耐心地向女子解释说,自己只是路过她身后,并没有摸屁股,刚才是不小心碰到了包包,仅此而已。

谁能想到该女子不依不饶,拽着男子不让走,还让店主陈先生调监控。

陈先生就帮忙调了一下最近的监控,结果画面模糊看不清,女子执意认为男子摸了自己的屁股。

一看监控没有,女子就立马报警,声称自己被人骚扰摸屁股了。

民警赶到现场,了解了情况,也查了那个监控,结果一样模糊,场面一度僵住了。

正在这时,店主陈先生想起高处还有一个监控,民警就调取第二个监控。

这个监控比较高,把二人接触的画面拍得一清二楚,民警发现男子的手根本没有摸到女子的屁股。

民警把监控画面递到女子面前,女子看了之后,声音放小了,连忙说是自己的错觉,是一场误会。

令人气愤的是,女子还冲着店主陈先生发火,指责他之前为什么不说高处还有一个监控,害得自己报警!

最终,女子也没有向被冤枉的男子道歉,男子回家后,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妻子很生气。

事发后,夫妻俩来到店里,二分气愤,说如果没有监控,男子的名誉一定会被那个女子毁了。

纵观整个事件,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女子非要整出一个乌龙出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层面的猥亵,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带有性方面的意图。

在该事件中,便利店的过道狭窄,男子通行时无意碰到背包,没有触碰身体,不存在猥亵主观故意,不构成治安违法,男子无法律责任。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意图让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事件中,女子是主观感知错误,属于认知误会,并非故意编造事实陷害,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如果明明知道对方没有实施行为,仍然坚持报警、到处散播对方猥亵,意图让对方受处罚,才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女子只在店内、报警环节主张,没有把事件发到网络扩散,不构成名誉侵权。

倘若后续将事件发布网络,在监控已经证实清白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称男子摸屁股,就会构成诽谤,男子可以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便利店而言,有安装监控的义务,但没有义务预判哪一路监控能拍到关键画面,店家陈先生不存在过错,女子指责店主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风芒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