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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22万被驳回!江苏无锡,一名患者身体不适走进小诊所,随后迅速陷入昏迷。医生康

索赔22万被驳回!江苏无锡,一名患者身体不适走进小诊所,随后迅速陷入昏迷。医生康某检查后发现其心跳过速、大量出汗、已经无法自主喝水,安排护士喂服救心丸,并在人中部位实施针灸,同时拨打120。患者后来被确诊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疾病,治疗出院后,却以延误救治、诊疗存在过错等理由,把医生和诊所告上法院。


法院最终驳回了22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结果最值得看的地方,不是简单一句“好人有好报”,而是法院为什么认定医生不用赔:时间、过错、因果关系,这三关原告都没能证明。



先看最关键的10分钟。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人员陈述、路口监控和通话记录确认,患者进入诊所到拨打120,仅间隔约10分钟;直到救护车将患者接走,总共也只有20多分钟。对于一家只有一名医生、一名护士的小型诊所而言,康某很快判断病情已经超出自身处理能力并呼叫急救,因此法院不认定其存在“延误救治”。


这一点其实比“有没有收费”重要得多。


医疗损害责任不是看患者后来病得有多重,再倒推最先接诊的人必须赔钱。真正要看的是,当时那个时间点,医生有没有明显耽误,有没有实施不合理处置,以及这些行为是否造成或者扩大了患者的损害。



而患者后来被查出的,是基底动脉瘤破裂并伴随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等严重病症。



法院通过委托鉴定、咨询专业医生等方式审查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康某实施的急救措施与患者的病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认定这些紧急处置本身存在医疗过错。



第二个争议点更有现实意义:康某的病历确实存在问题。



由于事发突然,他没有及时规范记录,后来提供的是补写病历。患者一方把这一点作为索赔理由之一。



可法院并没有采用“病历不规范,所以医生就要承担全部后果”的推理,而是把它认定为形式上的瑕疵。程序不规范当然应该改,但病历瑕疵和医疗过错不是同一个概念,更不能自动证明这份瑕疵造成了患者脑血管破裂。


这个区分很重要。



如果只要急救过程中少写了一项记录、晚补了一份病历,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生应为患者原有重症承担几十万元责任,那基层医生遇到危重患者时最理性的选择反而可能变成:先考虑怎么留下免责证据,再考虑怎么救人。



这显然不是医疗制度希望得到的结果。



不过,把这起诉讼直接定性成“讹人”也没有必要。患者有权认为诊疗存在问题,也有权通过法院主张赔偿;但能起诉,不代表一定有理,更不代表只要治疗结果严重,就必须找一家医院或诊所“分摊损失”。



法院真正划出的边界是:主张医疗赔偿,最终还是要回到证据。



医生有没有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这两项核心条件不能成立,仅仅因为患者确实遭受了巨大疾病损害,不能把损失转嫁给实施过紧急救治的人。



还有一个容易被说过头的地方。



这个判决也不是告诉所有医生“只要出于好心,怎么救都不用负责”。如果明明具备转诊条件却长期拖延,或者实施明显超出能力范围、违反基本诊疗规范的操作,并且造成了可以证明的损害,该承担的医疗责任依然存在。


康某最终不承担责任,靠的不是一句“我也是好心”。



真正支撑判决的是几个可以落到证据上的事实:十分钟左右呼叫120;相关处置发生在患者迅速恶化的紧急状态下;没有证据证明急救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措施与患者严重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诊所没有收费,只能说明当时情况紧急,并不是决定输赢的核心法律理由。


我认为,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就在于它没有把“保护患者”和“保护医生”做成一道二选一的题。



患者当然可以追究真正的医疗过错,但医生也不能因为碰巧成为危重病人的第一接诊者,就自动变成疾病后果的兜底人。



如果一个医生在能力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又及时把病人转入更高等级的医疗救治体系,最后却因为患者本身病情严重而被倒推承担责任,那基层医疗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那些真正需要第一时间有人敢出手的患者。



目前公开信息显示,这起案件的结果仍是法院驳回患者全部诉讼请求。真正值得记住的并不是“医生打赢了官司”,而是四个字:责任看证据。


【参考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生好意施救反被告?法院:善意不应被苛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看病过程中患者昏迷,施救医生被索赔22万元》

评论列表

海绵体宝宝
海绵体宝宝 1
2026-08-30 15:44
自己得的病总想找个谁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