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江苏无锡,女患者到诊所看病时,突发危重疾病,就诊医生第一时间开展急救措施,并拨打

江苏无锡,女患者到诊所看病时,突发危重疾病,就诊医生第一时间开展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女患者送往医院救治。可万万没想到,这位女患者康复出院后,反倒把就诊医生和诊所一并告上了法院,认为就诊医生未能及时提供病例材料,导致延误救治,且诊疗行为有问题,导致自己突发疾病,所以索要22万余元赔偿。法院判了。

案件进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后,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康某是否耽误了抢救,康某的处置是否与蔡某后来查出的严重脑血管疾病有关。

这时,一组事发次日就开始固定的证据变得重要。蔡某家属当时对急救措施产生疑问并报警,公安机关向诊所内其他患者、工作人员了解经过,也听取康某的陈述。

路口监控和120通话记录随后被核对。结果显示,蔡某进入诊所到护士拨出120电话约10分钟,从进门到救护车接走,总共只有20多分钟。

法院据此重新审查2025年6月那次就诊。康某经营的是一家小型诊所,只有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蔡某进门时已经头晕、难受,检查中出现心跳过速、出汗较多、无法自主喝水等情况。

康某安排护士协助喂服救心丸。蔡某很快昏迷,康某测量血压后判断可能存在中风征兆,随即对人中部位针灸,并让护士呼叫120。因为情况紧急,诊所当时没有收取诊治费用。

蔡某转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个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同时还有吸入性肺炎、高血压三级、低钾血症。经过治疗,蔡某后来顺利出院。

出院后,蔡某认为康某没有及时提供病历,急救存在延误,诊疗行为也有过错,因此要求康某和诊所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2万余元。

康某则认为严重病症由蔡某自身疾病引起,诊所已经及时急救并转运。诉讼过程中,康某提交了抢救之后补记的门诊病历,该份病历也成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

法院没有单凭补写病历作判断。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委托鉴定、咨询医生等方式,审查康某的救治措施与蔡某病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救心丸、量血压、听诊、针灸等紧急处置造成蔡某的病症,也无法据此认定康某存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诊疗过错。

病历问题也要结合抢救现场判断。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情况。

补记仍须真实、规范,但不能因为出现补记就直接认定治疗有错。本案中,法院认为康某病历补记存在不规范,只属于形式瑕疵,不足以证明延误救治。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采取紧急措施,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民法典处理医疗损害责任时,也要审查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康某所在诊所只有一医一护,蔡某又在很短时间内昏迷,因此,能否及时识别危重情况并迅速转送上级医院,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

结合监控、120通话记录、公安机关调查、专业意见和病历材料,惠山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康某延误救治,也不能证明康某的急救行为造成蔡某的病症,蔡某提出的22万余元赔偿请求被全部驳回。

这起案件说明,患者权益需要依法保护,医务人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必须建立在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上。

对基层诊所来说,遇到超出处理能力的急危重症,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快转诊,是非常关键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