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跟朋友出去玩的时候,跟以个女性朋友有过亲密的接触,后来某一天突然接到电话,对方表示男子参与了男女之间的违法行为,男子很心虚,心想完蛋了。来电之人要求男子给指定银行卡转账58万元,男子找父母要钱,父母则悄悄的报了警。男子更加头疼了,一边害怕财物损失,一边又担心自己涉刑,经过办案人员的分析,确定男子遭遇了诈骗。
男子心虚的表示:并没有直接参与行为,但是自己配合了这类行为,存在一定的帮助。(看看新闻,8月29日报道。)
一男子小张,到国外留学期间,跟朋友约了某位女性朋友,产生了一定的亲密接触。
这样的行为本来也没啥,你情我愿的,结束了也就结束了,可谁知道,却有一个神秘人得知了这件事。
这一天,神秘人给小张致电:我们这边是国外的相关的办案人员,你是不是有一天,跟你的朋友去某地做了某事?
因为对方讲的非常的细致,小张立刻就心虚了。而且对方还确定:你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因为小张是间接的参与了,约等于提供了帮助了,或许,真的要因此涉刑。
如果这件事确定了,那么小张还需要到自己留学的那个国家接受处罚,被立案调查,那自己真的就悲催了。
眼看着小张情绪很紧张,打电话的人就更加拿捏了,跟小张提出要求:你想要避开接受法律追责,那就要拿钱消灾。
所谓的拿钱消灾就是,想要免除罪名,就给某个指定的银行卡打钱,摆平这件事。
回到上海的家里之后,小张非常苦恼,对这件事左思右想,又说不出口,跟父母也是含糊其辞,要求父母给银行卡打款58万元。
父母询问这是啥,小张就说属于保证金,但是具体又不肯告诉父母。
“你们别问,问多了,对你们也没有好处的。”小张只能这样说。
看到儿子含糊其辞,神情紧张,成天的很焦虑,父母也很无奈。
小张的父亲张先生只能拨打电话报了警,因为他察觉到这件事并不简单。
办案人员过来之后,小张仍然是不想详细谈这件事,等到办案人员一步一步引导之后,小张的话匣子才算是打开了。
“我就是为这类行为,提供了帮助,我个人也没有直接参与。”小张只能这样说。
再分析了一下小张这边的前因后果,办案人员认定,对方就是搞诈骗。
随后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指导、劝阻、宣传,大概两个小时之后,小张终于肯将手机里的小程序删除。
为了防止万一,手机号也给更改掉了,银行卡里的钱立刻还回父母的卡里。
如此一来,终于帮助小张避免了58万元的损失。
从法律的层面来分析,被害人并没有客观的实施男女之间的违法行为,但是内心却自我怀疑,只是帮助了没有参与,不构成违法之举,所以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类行为的认定,要存在客观的谈价格、发生了行为等事实,如果只是稍微的介入、辅助、提供帮助,导致主观怀疑,内心有顾虑,并不能认定违法。
《刑法》第266条规定,团伙人员虚构了被害人涉嫌违法行为,虚构了事实,冒充了办案人员,使用非法占有的方式,胁迫被害人转账,此举构成诈骗罪。而被害人没有打款,属于诈骗未遂。
本案中的涉案金额是58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的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非处以罚金,犯罪未遂,则可以比照既遂的标准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相关部门人员实施犯罪,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要面临从重处罚。
依据司法的处理规则,冒充相关部门人员骗取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跟招摇撞骗罪,依法要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不会数罪并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被害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事实,意图让被害人受到治安追究,触犯诬告陷害罪,该行为也属于诈骗行为,要被重罪吸收,不再单独评价。
捏造事实,以此要挟钱财,这类行为就是骗子凭空捏造,还伴随胁迫,根据全案来定,会以诈骗罪来定罪。
总之,法律评价要看客观的评价,不看内心怀疑,没有客观违法事实,不会留下案底,不会影响留学、签证等。
信源:看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