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判决书出现这6类问题,直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拿到判决书,看着文书里一长串被引用的法条,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一头雾水。法条那么多,哪一条对应自己的案情、法官法律条文有没有用错,普通人很难分辨。
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六项明文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也是民事再审、申诉案件当中非常关键的一类翻盘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8条,下面六种情形,法定认定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裁判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法条条文引用看似没问题,但最终裁判结果,完全背离该条法律制定时的根本目的,也是实务当中最隐蔽的一类错误。
举例:无放贷资质的主体反复向多名不特定对象放款,属于职业放贷行为。原审机械套用单一民间借贷合同条文,直接认定每一份借款合同全部有效。
再审予以纠正:民间借贷相关规则管控职业放贷,目的就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原审割裂法条背后的立法初衷,无视多次放贷事实,判决就属于违背立法本意。
二、裁判违背合法有效的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合同纠纷里十分常见。法官无视双方已经签署、合法生效的合同条款,自行调整责任划分、更改违约条款。
举例:购房合同当中已经明确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满一年购房者有权退房。原审却以地方政策为由驳回退房诉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直接推翻双方合法约定,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三、违反法律适用基本规则
审判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国家法律已经作出明文规定,却刻意绕开上位法,直接适用与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用下位规定架空国家法律。
案例参考:楼盘烂尾,购房者完全满足司法解释规定的退房条件,法院却依据当地一份内部通知,驳回当事人退房请求。舍弃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优先适用抵触上位法的地方文件,明显违规。
四、适用法律与案件基础性质明显不符
也就是常说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案件本身属于A类纠纷,却错用调整B类纠纷的法条裁判。
典型案例:手机电池发生爆炸,造成购买者人身受伤。本案同时存在买卖合同以及产品侵权两层法律关系,原审仅套用买卖合同条款,只判决退货退款,没有依据侵权法条支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定性跑偏,配套法条全部用错。
五、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两种情形:一是案件裁判直接引用已经正式废止的旧法条;二是案件事实全部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审理阶段新法还没有正式施行,强行援引尚未生效的新规判案。
实务多见于行政类案件。早年建好、并且符合当时审批政策的厂房,原审直接适用之后出台的新规认定厂房属于违建,判决无偿拆除,法条适用明显错误。
六、违反法律溯及力基本原则
溯及力核心准则:法不溯及既往,坚持从旧兼有利。
全部案件事实、签约、履约、欠款行为,均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原则上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仅少数司法解释,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可有限溯及。
举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拖欠工程款全部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前,法院却直接援引《民法典》条款计算工程款利息,属于典型违反溯及力规则。
最后实务提示
如果准备走再审申诉,不要笼统写一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对照以上六点,找准对应的类型,写明:原审定性哪里错、法条应当用哪一条、实际错用了哪一条、错判带来何种不利后果。理由写具体,再审的通过率才能够有效提升。
实用法律错误的类型 法律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