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男子在工地被重物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建筑公司赔偿了168万元,转入男子儿子的账户。谁知男子的母亲得知消息后,要求和儿媳、孙子平分这笔赔偿款。但男子的妻子不同意,一是因为儿子刚结婚不久,儿媳正在怀二胎;二是男子母亲还有3个子女赡养。村干部也劝说男子母亲不要争这个钱了,但她还是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法院。不过,法院认为男子母亲可以适当分得30万元,其余仍归儿媳和孙子。谁知双方均不服,再次闹上了法院。
好好的一个家庭,因为一场意外,直接撕开了内里现实的一面。出事的这名男子常年在外跑工地卖力气,家里大大小小的开销,大多都靠他打工挣回来。这一次外出务工,厄运突然降临,吊装的重物砸中身体,送到医院抢救,最终没能留住性命。
家里一下子塌了半边天,妻儿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当中,后续对接建筑公司协商赔偿,都是儿子出面来回奔走。经过多轮谈判,最终敲定168万元的赔偿总额,这笔钱直接打到儿子银行卡里。办完丧事之后,一家人还没从悲伤里走出来,赔偿款的矛盾就爆发了。
已经84岁的老母亲,痛失一个儿子,心里同样难受。在老人的认知里,这168万是儿子拿命换来的,属于儿子的财产,自己作为生母,理所应当拿三分之一,要和儿媳、孙子三个人平分。可站在儿媳的角度,实在没办法接受这个要求。
丈夫是这个小家庭最主要的经济支柱,人一走,家里直接断了收入来源。孙子才刚刚成家,孙媳妇肚子里还怀着二胎,很快就要迎来新生命,往后养孩子、过日子处处都要花钱。这笔钱,是他们母子往后生活最大的依靠。另外老人一共养育了四个子女,除去离世的这一个,还有三个孩子,本就有其他人承担赡养义务,并不是完全要靠死去儿子的这笔赔偿过日子。
村里的村干部知道一家人闹僵之后,主动上门调解。一边安抚老人丧子的情绪,一边也跟老人讲清楚儿媳这边现实的难处,希望各退一步,一家人不要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可几番劝说下来,老人始终坚持自己的想法,调解彻底行不通。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把儿媳和孙子告到当地法院,坚持要均分全部赔偿款。
庭审过程里,两边各说各的委屈。老人反复强调自己生养一场,晚年丧子,于情于理都该拿到足额的份额。被告这边则提交材料,诉说小家庭未来的生存压力,儿媳还出现了抑郁的情况,再加上即将降生的二胎,未来生活负担很重,不希望大额赔偿款被分走。
法院审理的时候厘清一个很关键的常识,工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生前留下的遗产,而是人去世之后,赔付给近亲属的补偿款项,不能简单按照遗产的规则直接平均分配。分割的时候,要综合看每个人和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还有大家对死者经济上的依赖程度。
结合案件事实,老人平时没有和这名死者共同生活,还有另外三名子女履行赡养责任。反观儿媳、孙子一家,长期依靠死者务工收入维持生活,丈夫离世之后,整个小家失去经济来源。法院把168万里面细分开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一部分是专属给到老人,再核算工亡补助金对应的份额,一审判决老人合计拿到30.6万余元,剩下的款项归儿媳与孙子。
本以为一审判决下来,这场纠纷就此画上句号,万万没想到,原告被告两边全都不服判决结果。
老母亲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年纪大,属于弱势群体,对儿子的依靠程度最高,有没有在一起生活,不该成为少分钱的理由,觉得30多万太少,希望拿到更多赔偿。另一边儿媳和孙子同样提交上诉申请,他们提出,抚恤金应当按月发放,老人分得的比例依旧偏高,再次拿出儿媳抑郁、孙媳妇怀二胎的证据,恳请二审进一步降低老人分得的金额。
2026年6月,襄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完整复盘全部案件事实。法院表示,丧葬补助金理应给到实际操办丧事的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特定对象专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分配看亲疏与依附关系。核算过后,如果再压低老人的分配额度,现有的钱款甚至难以覆盖儿媳应得的相关抚恤部分。综合全部条件,二审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尺度公允,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有丧子之痛值得同情,生养恩情不可抹杀,法律也没有完全忽略她的权益,专门划出了属于她的抚恤金和对应补助金。30多万,足够保障老人晚年生活开支。
但与此同时,另外一头,活着的妻儿同样承受巨大打击,还要肩负起养育下一代的重担,同样需要这份经济兜底。
这件案子也给普通人敲了警钟,不要想当然把死亡赔偿金等同于遗产。遇到类似变故,先分清赔偿款里面哪些是给特定人的专属款项,再谈分割。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当亲情谈不拢的时候,只能依靠法院给出客观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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