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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男子承包了11.9亩土地,投入了100多万,种植了3000多棵红豆杉,

江西宜春,男子承包了11.9亩土地,投入了100多万,种植了3000多棵红豆杉,种了11年,红豆杉被村委会给砍了,并且红豆杉不翼而飞,红豆杉在何处,男子根本查不到,男子报了警,但是因为没有犯罪事实,此事已经撤案处理。

宋先生跟这片土地的红豆杉,已经有了11年的感情,从小树苗到参天大树,他在这片土地上洒满了汗水,这片土地的红豆杉,犹如他的孩子,长大之后,一夜之间消失在他的世界里,让他难以承受。

他是在2013年的时候,开始流转这11.9亩土地,当时他就投入了100多万,种植了3000多棵红豆杉。

他是抛长线钓大鱼,他种植的红豆杉,可以称之为植物大熊猫,价值高昂。

只要把这3000多颗红豆杉栽培成树,收益可观。

虽然宋先生也很清楚,种下这3000多棵树,注定要10年以上的时间,这些红豆树才能成材。

但宋先生毫不在意,即使刚开始种这些红豆杉,就要花100多万,但他很有耐心,他相信在自己的栽培下,10年之后,3000多颗红豆杉,将会翻倍地给他带来收益。

就这样,这3000多颗红豆杉在他的栽培下,树苗一天天地长大。

看着快要成材的红豆杉,宋先生内心倍感欣慰。

这个时候,一件不好的事情发生了,村干部告诉他,要交1.8万的土地管理费,如果不交管理费就要按抛荒砍树。

宋先生对于这个费用感到很奇怪,宋先生跟村干部说,如果真的要收这个费用,那么就把依据给他看,如果是规定要交这笔费用,他可以交,如果没有规定,他就不交这笔费用。

这件事是发生在2017年,当时合作社年审需要村委会盖章,宋先生被迫缴纳这1.8万土地管理费,并且还签了空白合同。

不过后来,因为他们没有出示这笔费用的收费依据,他们就没有收这个费用了。

关于这笔费用,到底是以什么名称收的,村干部表示,这不是土地管理费,而是土地租金。

不管这是以什么名堂收这笔费用,宋先生后面没有交,但他没想到这竟然成了隐患。

在2024年,这3000多颗红豆杉就被村干部全部砍了,宋先生根本不知情,并且这种了11年的红豆杉,也基本成材了。

他们砍下这批树,居然没有告诉宋先生,就私自处理这批红豆杉,至于这批红豆杉如何处理,放在何处,宋先生根本不知道。

而且他找村委会讨说法,他们也没有一个说法,反正这批树就是不见了。

宋先生在无奈之下,只好报警,但是由于没有犯罪事实,他们作出撤案处理。

就这样,这3000多颗红豆杉,价值100多万,就这样不翼而飞了,想要追回这批红豆杉的下落,宋先生根本无从下手。

此事发生之后,又发生了让他难以理解的事,这批树被砍了之后,这11.9亩的土地租期还没有到。

这个时候,宋先生看到这批土地已经种了水稻,并且已经种了两年了。

但是官方明确表示林地是禁止种植水稻的,这明显就是违法违规了,而村干部也承认了二次流转土地种植水稻的事实。

发生这件事情,宋先生始终想不明白为何在村干部的操作下,林地可以种植水稻?

发生这样的事情,宋先生当然要追究下去,村委会因为宋先生不交费用,就按土地抛荒砍伐了他的红豆杉,给他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村委会应当为此事承担责任。

更何况在租期内,村委会二次违规流转林地,种植水稻,改变林地用途,这同样让人不解。

宋先生种红豆杉的土地属于林地,却种上了水稻,这显然是违规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在宋先生的租期内,村委会二次流转这片林地,并且砍了宋先生的红豆杉,这显然是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追究村委会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于宋先生来说,种植红豆杉都已经花了100多万,树苗已经成长了11年,价值早就应该不止100多万了。

那么你对宋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

评论列表

qq
qq 12
2026-08-29 13:56
就是黑社会
用户10xxx41
用户10xxx41 9
2026-08-29 15:26
自己的东西被别人砍了不就是被偷了吗?怎么还没有犯罪事实?难道刑法我们没有读懂?
中国巴菲特
中国巴菲特 1
2026-08-29 17:41
可惜
碎叶
碎叶 1
2026-08-30 03:54
你不是本村本地坐地户也敢做这种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