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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山西朔州,一女子新婚41天遭遇丈夫去世,刚操办完葬礼

好一个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山西朔州,一女子新婚41天遭遇丈夫去世,刚操办完葬礼,就被婆婆告上法庭。据说要女子退还他们的彩礼、五金还有丈夫生前的赠予,女子无奈还击,又被小叔子带入从新房赶了出去。经法院审理,认为一分不需要退。结果婆婆还不解气,想要独吞丈夫留下的400万资产,一分都不补偿给女子。随后女子起诉,法院判决,因未领证,不是合法夫妻,最后女子分得补偿款40万元。

余某和张某是一对情侣,两人在北京工作,租房居住,眼看两人都已经过了三十,家人开始不停催促。

经过商量,两人决定2025年举行婚礼,为了找个有纪念意义的日子,他们决定先举行婚礼,把领证时间定在5月20日。

谁知,恰好遇上余某更换新单位,领证的时间就有了变动,正当两人还没有定好新日子时,意外发生了。

6月11日,余某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抢救无效,7天后离世,张某成了没领结婚证的新婚妻子。

事发后,张某强忍悲痛,以妻子身份,为余某在北京办妥身后事宜,举行了告别仪式,随后又回到朔州老家,按照风俗,送了余某最后一程。

虽然没有领证,但从余某出事,张某一直以妻子的身份陪护、料理后事,又在老家以妻子的身份完成整套流程,送他入土。

因为这场意外,张某辞掉了北京的工作,专心处理余某身后事,为了怕她应付不来,父母也来到她身边照顾。

送走余某,张某整理了一下余某生前的资产,各种保险、赔偿、积蓄等加在一起,有400万之多,就以妻子身份向余某母亲提出,拿一部分给自己做补偿款。

没成想,被余母以没有领证为由断然拒绝,而且在余某百日当天,小叔子带着3个壮汉,在凌晨闯入她的新房,边砸边骂,还把她和父母都赶出了新房。

不久,余母就把张某告上法庭,以未领证为由让张某退还彩礼、赠与等49万多元。

为此,张直喊冤枉,她说虽然余某生前给她转了18万多,但她们家也出了10万,这些钱并没有明确用途,日常开销、置办婚礼都混在一起用了。

她想着,两人以后总归是要一起过日子,有些东西不需要算那么清楚,谁知道,余某会突发意外,一切都来的始料不及。

按照张某的说法,余母压根就没有支付过她彩礼,但她已经和余某举办了婚礼,而且葬礼都是她以妻子身份出席,她已经尽了妻子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也认为余母这个索要没有道理,最终驳回她的诉求。

但张某认为,她和余某已经有了婚姻事实,而且两人已经有了共同的生活支出,包括购房首付款、房贷等,她应该享受妻子的权益,余某资产中应该有自己一半。

之前因为此事已经跟余母闹翻,她也把余母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200万元。

法院却认为,张某和余某并没有领证,还不是合法夫妻,主张200万的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经过考量,判决余母向张某支付补偿金40万元。

《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张某和余某已经举行了婚礼,但因为余某工作变动,错过了领证的日期,期间,余某发生车祸离世,导致二人还不是合法夫妻。

虽然张某和余某已经做了共同生活的准备,比如大额资金一起用、购房首付款一起出、余某出事后张某以妻子的身份全程守护,直到送完他最后一程。

但根据现行法律,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是合法夫妻,像张某和余某的情形,仅可以认定为同居关系。

依据上述条文,张某不具备法定夫妻关系,在余某离世后,不享有夫妻间的继承权、财产共有权等权利。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张某与余某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合法配偶关系,因此不属于余某的法定继承人,余某的法定继承人是余母。

但张某以妻子名义为余某办理了后事,并为此辞去工作,断掉收入,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对张某实际的付出做出补偿,最终判决余母向张某支付40万元。

抛开法理,如果余母并不打算认可张某儿媳的身份,应该从余某出事就不需要张某以儿媳身份操办,从一开始就隔绝这层关系。

结果到最后,人用了,事办完了,账却不认,还搬出来法律压人,如果从开始就讲法律,张某对余某没有陪护和操办后事的义务。

或许法理上余母胜了一筹,但这种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的做派,确实令人不齿。

(信息来源:@江西都市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