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对自动驾驶汽车设专章规定】2026年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施行,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了个别条款。
此次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聚焦“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和电动自行车、“暴走团”管理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完善制度措施;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上道路行驶条件、违章处理原则和保险制度等;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时,推行便民举措,便利群众出行等。
聚焦“盲驾”“开门杀”“暴走团”
此次修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规范,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行为,规范乘车人、行人行为。
修订草案明确禁止“酒驾”“毒驾”“飙车”“盲驾”等,规定对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非机动车,修订草案规定,禁止驾驶依法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限制从15公里调整为20公里,并且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及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行为。同时,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为预防“开门杀”,要求开关车门时,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应当注意观察,驾驶人应当提醒乘车人注意安全。同时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于占用道路影响通行的“暴走团”等,修订草案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非交通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建立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修订草案设置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上道路行驶条件、违章处理原则、保险制度等。
草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激活自动驾驶功能。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确保自动驾驶汽车在不符合设计运行条件时不能激活自动驾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动驾驶功能。
同时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需要,调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数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关于保险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和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
机动车登记或可免予提交证明、凭证
在推行便民举措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机动车登记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的免予提交证明、凭证,已申领电子行驶证的无需随车携带实体证件,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
为了满足特殊群体出行需求,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聚集性场所门前的道路,应当设置提示标志、行人过街设施等。
为了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修订草案适当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适用情形和先行垫付费用范围。法治微课堂 法治的能量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via: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