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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时期的离婚协议书,两千年前女性拥有的权利令现代人刮目相看。 1972年,内

西汉时期的离婚协议书,两千年前女性拥有的权利令现代人刮目相看。

1972年,内蒙古居延出土了一块汉代木简:"今以书放之,毋得相诉。"翻译过来是,用书面形式放妻子离去,双方不得再相互追究。

两千年前,一张离婚协议书。

别急着惊讶,后面的事,比这更让你刮目相看。一说到古代女性,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三从四德、大门不出二门不迈。

但这个印象,指的主要是明清时期。

把时间拨回两千年前的西汉,画面就完全不是这么回事了。

先说最根本的一条:汉代的离婚,不是男方一句话说了算。

秦统一天下之后,《睡虎地秦简》明确记载:男子要休妻,必须上报官府,履行书面手续。"弃妻不书,赀二甲",私自离婚,不办手续,要罚款。

而且,被弃的女方同样也要受罚。

乍一看,这条规定好像对女方也不公平,被抛弃了还要被罚。但理解这条规定的关键在于:婚姻在汉代是一种受国家管辖的社会契约,双方都对这份契约负有法律责任。

这套逻辑,延续到西汉,更加完善。

居延汉简里那张残存的离婚文书,正是这套制度真实存在的物证。也就是说,两千年前的人离婚,反而比你想象的程序更正式。

2001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包含一部叫《二年律令》的西汉法律文书。

里面有一条让人惊讶的规定:女性可以独立立户,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一家之主。汉代女性,可以合法地一个人当家。

不只是理论上可以。

从秦汉时期大量出土的简牍里,发现了大量"户人大女子某某"的记录,那是登记在官府档案里的真实女性户主,在里耶秦简、悬泉汉简等多地出土文献中屡次出现。

财产权这块,更让人意外。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明确记载:"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意思是说,丈夫犯了法,妻子的仆从、衣物和家什,官府无权没收。秦代妇女拥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受法律明确保护。

这条规定放在今天的法律语境里,就叫做夫妻财产独立制。

1983年,江苏仪征胥浦的西汉墓里,出土了一份叫《高都里朱凌先令券书》的遗嘱,记录了一位叫朱凌的女性白纸黑字安排自己名下稻田、桑田、陂田的使用权。

那是她的个人资产,她决定把使用权借给出嫁的女儿,到指定日期归还。

两千年前,一个普通西汉女性,有自己的遗嘱,处置自己的田产。

再说改嫁这件事。

《史记》里记载:张耳还没出名时,有个外黄富家女,嫁给了一个平庸无能的男人,嫌他窝囊,主动离开了,通过父亲的门客认识张耳,觉得此人不错,就改嫁给了他。

史记的记载语气极其平淡,没有任何指责或批判。

改嫁,在西汉,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后来成为秦末英雄的张耳,娶的是二婚妻子,没人把这当成一个问题。

卓文君也是这样。丧夫之后,她做主跟司马相如私奔,两人在成都开酒馆维生。

她父亲卓王孙气得断了经济支援,但在史书里,也没人说卓文君"失节"或"不守妇道",她的选择,当时社会接受得了。

后来司马相如入仕高升,想纳妾冷淡卓文君。

卓文君提笔写下决别诗,毫不软弱地发出最后通牒,言下之意是:如果你心有二意,我可以选择与你彻底决绝。司马相如读信后,打消了纳妾的念头。

一个女人,能以"离婚"相威胁并让对方收手,这背后,是她真实拥有离开这段婚姻的权利,不然那封信毫无力度可言。

再来说一个你可能没想到的:婚姻里的保护条款。

汉代礼法规定了"三不去",三种情况下,丈夫不能休妻:无处可归的不能休,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共过患难后来富贵的不能休。这是约束丈夫的。

而"七出"也是同样。

你可能以为七出专门压迫女性,但比之以前男子可以随意出妻的历史,七出实际上是为丈夫休妻的理由划定了范围,这七条之外,休妻不合礼法。

它是一把双刃剑,约束的不只是女性。

那么,什么时候开始变了?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礼法开始全面渗入社会秩序,三纲五常的观念随着经学教育的普及,从贵族阶层慢慢扩散向普通百姓。

到了东汉,变化更加明显。

东汉女学者班昭写下《女诫》,系统提出女性应该无违夫子、处处谦卑。

《白虎通》开始从法律层面收紧女性解除婚姻的自主权,规定只有丈夫"悖逆人伦、杀妻父母"这类极端情况下,妻子才得离去。

到东汉后期,甚至出现了丈夫因妻子在婆母面前叱了一声狗、或汲水迟了片刻而将其休弃的案例记载,这类理由,在西汉几乎不可能成立。

从西汉到东汉,不过一两百年,女性在婚姻中的处境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这个变化,不是来自某一个皇帝的命令,而是来自观念的慢慢渗透,经学教育普及了,那些规训女性的文本就跟着扩散了。

【主要信源】
居延汉简《甲渠候官文书》,汉代,1972年内蒙古额济纳旗出土,含放妻书残简"今以书放之,毋得相诉"。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西汉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律令,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中华书局2001年整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