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房东看到女租客怀孕后,质问:“你怀孕为什么不告诉我?”女租客懵了,孩子又不是你的为什么要告诉你?可男房东却说:“我的房子借死不借生,你们住这里晦气,限你一个星期内搬走……”
这场争执发生在2026年8月的南京。王女士夫妇刚搬进新租的房子没几天,房东上门维修电器,发现王女士已经怀孕,态度马上变了。
问题看着像生活习惯冲突,真正摆到桌面上的,却是已经签好的合同能不能因为一种民间说法临时改掉。
时间往前推一年,答案其实已经更清楚。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住房租赁条例》,7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812号公布,9月15日起施行。
王女士在2026年租房时,这部法规已经生效。条例要求住房租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也明确出租人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当通知承租人,并给出合理腾退时间,不得以非法方式逼迫承租人搬离。
王女士夫妇的合同是在2026年7月通过中介签下的,租期一年,押金和三个月租金已经交清,8月1日入住。原合同里没有写孕妇不能居住,也没有写生产、坐月子需要房东批准。
王女士心里最过不去的一点就在这里,合同已经定下来了,怀孕并没有改变房屋的居住用途,为什么入住后突然多出一套新规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房东可以提出新的条件,王女士也可以不同意。
后来社区参与调解,房东拿出《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要求租期内不得在房屋中生产、坐月子,不得安排月嫂留宿,还要求预产期前提供待产和月子休养地点的相关证明。争议由此变得更具体,核心变成房东能否在合同履行中单方增加承租人的义务。
南京此前还有一件可以对照的正式司法案例。2021年3月21日,江卫民与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南京市江宁区租房,月租1100元。
入住后,江卫民和怀孕的妻子先后出现身体不适。2021年6月,江卫民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室内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指标不合格。多次协商未果后,江卫民起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租赁用途的房屋。2021年12月7日,一审判决确认合同于同年7月3日解除,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租金、物业费和押金共6556元。
2022年2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这个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
案件与王女士遇到的事情不同,却说明一个共同原则,租房合同成立后,双方都要依照合同和法律处理住房使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7月14日发布的另一则案例也把边界讲得很具体。张某租住李某的房屋,租期快结束时,李某为了寻找下一位租客,多次拿备用钥匙带人进屋看房。
法院认为,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没有义务允许出租人随意进入,出租人还应保障承租人在租期内正常、安宁使用房屋。房子属于房东,并不意味着租期内所有使用安排都能由房东单方面决定。
再回到王女士这边,社区调解没有让争议马上消失,补充告知书反而让双方分歧更明显。按照现行规则,怀孕本身不是法律规定的退租理由,原合同又没有相关限制。
王女士最终选择重新找房,原房东同意承担违约金和搬家费用。事情至此落下,但真正值得记住的不是一句“借死不借生”,而是租赁关系里的边界已有明确规则。个人可以有习惯和顾虑,涉及已经签订的合同,就要回到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上来。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房东发现租客怀孕要求其一周内搬走,称有 “借死不借生” 的风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