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开车分神,直接一口气撞死53只羊。羊主人心疼坏了,拦住男子不让男子走,男子无奈报警。
交警赶到现场后,一番调查后,判定男子全责。男子想着自己交了保险,让保险赔偿就行了,但是羊主人依旧不愿意。
经过协商,男子无奈先行按照每只羊1600元的价格赔偿了羊主人8.48万元,同时与羊主人约定,死伤的羊归羊主人所有,这才得以离开。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羊可以上路吗?即便男子不小心,也不该是全责吧。
有网友表示,一条羊市场价格也就1600元左右,既然按照市场价格赔偿了羊主人,死伤的羊就应该归男子所有。
还有网友担心,私了后,保险公司事后会不会赖账?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可见,在公路放牧属于占用道路开展非交通活动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男子开车分神未尽到注意义务,但是牧民也有一定的责任,最多是认定男子主责,认定男子全责确实欠妥。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男子撞死羊主人的羊,羊主人要求男子按照市场价赔偿并无不妥。
而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是赔偿,买卖是买卖,男子按照市场价赔偿了羊主人,并非买了羊主人的羊,死伤羊的所有权并不会因为男子的赔偿而发生转移。
换句话说,即便没有与羊主人约定在赔偿后,死伤羊仍归羊主人所有,死伤羊的所有权也归羊主人。
发生交通事故正常情况下,先由交强险承担,然后是商业险,再之后不够的才由侵权人承担。
侵权人当然也可以先行赔偿,然后再分别向交强险、商业险追偿。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交强险、商业险是按照定损金额赔偿,如果侵权人先行赔偿数额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超出部分就需要自行承担。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选择私了,该担心的不是保险公司赔不赔的问题,而该是赔多少的问题。避免超额赔偿得不到支持。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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