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周先生凭借出色履历成功应聘某公司高管一职,合同约定税后月薪25000元并另有分红和奖励。然而在入职背调阶段,公司发现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周先生自2012年起便担任一家市政工程公司的监事,这与公司任职要求存在冲突,最终他未能顺利入职。周先生对此错愕不已,因为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他均闻所未闻,更从未在该公司工作过,也未曾签署任何同意担任监事的文件。
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用于工商登记的身份证复印件正是其2010年遗失后已挂失补办的那张旧身份证,而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冒用其身份进行监事登记已长达近十年。周先生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备案,但对方始终不予理睬,直到2022年5月30日,该公司才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将监事变更为他人。
尽管身份被冒用的问题最终得到纠正,但因此失去的就业机会和名誉影响让周先生难以接受。他将该公司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周先生认为,这次冒用给自己造成不少经济损失导致自己失业至少三个月无法找到新工作,因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1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未经周先生许可擅自利用其遗失身份证信息将其登记为监事,存在明显过错,构成对周先生姓名权的侵害,该行为不仅使其面临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隐患,更直接导致其未能通过入职背调,遭受了实际损失。但在赔偿数额上,法院指出自然人就业及获取收益受市场环境、个人能力、行业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不能将就业受阻的后果一概归因于侵权行为。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过错程度及对周先生就业的实际影响后,法院酌情判决该公司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10000元,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认为姓名权受侵害并不当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未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本案属于典型的盗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法官同时提醒公众,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一旦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并留存记录;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后,要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要求纠正,必要时可提起诉讼,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诉求一并提出以一次性解决争议,避免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