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两个月、商家不发货!”宁波准大学生小舒高考后在电商平台百亿补贴频道全款19299元购买了一台旗舰笔记本电脑。
下单后商家一再拖延,两个多月过去,眼看就要开学,电脑仍无踪影。如今同款电脑市价已涨至约28500元,涨幅近50%。
平台确认商家违约,扣除保证金后仅补偿500元优惠券,建议退款。
小舒不接受这一方案。订单确认的那一刻,合同就已成立;市场涨价的利润,不该由违约者独享。
一、合同已经成立,商家构成根本性违约。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告成立。
小舒全款支付19299元并成功下单,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商家以“缺货”为由拖延两个月,后期甚至失联——这不是“发不了”,是“不想发”。
商家有两个多月时间可以发货,却一再拖延,后期失联。随着市场价格上涨至28500元,商家选择“宁可违约也不发货”,因为违约成本远低于发货亏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商家明确拒绝发货,已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差价赔偿:9300元的价差,法律支持索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市场价从19299元涨至28500元,差价约9300元——这是因商家违约给小舒造成的直接损失,完全在法律支持赔偿的范围之内。
平台500元优惠券与9300元差价相比,杯水车薪。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决商家按订单金额的5%赔偿损失,也有案例支持消费者主张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即现货市场差价)。小舒完全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发货),或赔偿差价损失。
三、平台的连带责任:管不住商家,就要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商平台明知商家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明知商家违约,仅扣除保证金并补偿500元券,未能有效约束商家履约,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四、小舒的维权路径:三步走,一个都不能少。
第一步:拒绝平台方案,明确主张权利。 不接受退款方案,坚持要求继续发货或赔偿差价损失。平台仅凭500元券就想“了事”,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第二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向平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12315热线。也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网站提交投诉,要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并责令平台督促商家履约。
第三步:准备诉讼,依法索赔。 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商家发货);或解除合同并赔偿差价损失(19299元与28500元之间的差价,约9300元)。起诉对象为商家(合同相对方),平台若未尽到监管责任,可一并列为被告。
19299元的订单,两个多月等待,9300元的差价,500元的补偿——平台和商家算了一笔“违约成本账”。可他们没算另一笔账:一个准大学生对规则的信赖,对法律的期待。小舒说“不接受”,这三个字,值得被听见。
法律从不保护“谁更会算计”,只保护“谁更有理”。小舒手里那张19299元的订单,就是法律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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