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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女子婚后又看上个男的,又不想和老公分开,她就索性背着老公和婚外男子谈

广东深圳,一女子婚后又看上个男的,又不想和老公分开,她就索性背着老公和婚外男子谈起了恋爱。那婚外男子还奔着结婚和她相处呢,2年就为她花了11万,到头来发现她已婚的事实,男子非常生气,决定要回给她花的钱,俩人签了还款协议,但女方只还了6000元就反悔不想还了,男子就把女子告了,判决结果真解气。

郑某在机缘巧合下认识了一女子周某,他对周某印象不错,俩人互留了联系方式。

事后,郑某还会偶尔看看周某的社交账号,想要留意一下她,观察一下这个女子怎么样,是否适合交往。

因为郑某不是冲动的人,他认准了就打算好好谈一场恋爱,奔着结婚那种,他不想在错误的人身上浪费时间。

没想到他们分离后周某居然先联系了郑某,这让郑某喜出望外,若是自己喜欢的人也恰好喜欢自己,那是多么幸福的一件事。

他们两个开启了无话不谈模式,越谈越觉得有共同话题,他们都被彼此深深地吸引了。

其实周某已经结婚了,但她实在太喜欢郑某了,所以才伪装单身,她实在不想错过有和他交往的机会。

于是,她化身成时间管理大师,老公不在身边的时候就和郑某聊天。

既然俩人都对彼此有意思,他们也都能感受到对方的心意,就慢慢开始了约会。

要说这周某还真有眼光,郑某不仅人长得精神,工作也不错,关键是对她出手十分大方。

他们在一起的两年时光,什么节日纪念日生日的,都是既有红包又有礼物。周某十分享受,她甚至都想逃避自己的婚姻,真的和郑某结婚。

但如果真的离婚了,郑某还会爱她吗?她不确定,毕竟她是假装单身,郑某应该不会喜欢一个骗自己的已婚女人吧。

是的,换做任何一个男人被骗到这地步都不可能不生气。

周某后来都有些胆怯了,她怕失去郑某,但这一天早晚都会来临,她有一阵闷闷不乐的,郑某居然还关心她。

纸是包不住火的,爱的越深,伤的也越深,郑某知道事实后,果然非常气愤,他把悲愤化成决绝。决定要回这两年间给周某花的所有的钱。

周某见马上就要失去郑某了也非常难过,竟然答应了周某的还钱要求,她还存有侥幸心理,希望郑某还会对她余情未了。

郑某要求周某和她对恋爱期间全部资金往来做个清算,然后签署《对账还款确认书》,经统计,周某需向郑某偿还各类款项合计116430元,他们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24年11月至2026年12月,分多笔多次清偿,二人最终签字确认。

确认书签署后,郑某就对周某置之不理了,周某受不了了,于是在履行三次还款累计6000元之后,就不想还了。

爱你时你说傻是啥,不爱你时你说你是啥。不还款郑某是不接受的。他多次通过线上、线下催周某还剩余的欠款。

周某因为没钱还也不想还,就以恋爱期间郑某给她的钱是自愿赠与为由进行拖延,见周某迟迟不肯还钱,郑某就把她告了。

审理认为,他们双方自愿签署了《对账还款确认书》,对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做了结算,构成债权凭证,应尊重双方共同达成的清算合意。

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对账还款确认书》合法有效。周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部分,应当及时按约定还款,逾期部分应支付逾期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周某隐瞒已婚事实,伪装单身和郑某谈恋爱,违背诚信原则,存在重大过错,这也是判决更倾向尊重双方清算协议的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既然是双方自愿签的《对账还款确认书》,双方就都要遵守约定,不能事后反悔,不能拿“恋爱自愿赠与”对抗书面协议。

已婚了还隐瞒身份与别人谈恋爱,还好意思谈什么恋爱赠与,如果你不隐瞒已婚事实,就不会有这段恋爱经历。人要有自知之明,不要自欺欺人。人家不要你赔偿就不错了,消停的还钱吧!

大家怎么看?评论区一起聊聊。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