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女子因痔疮问题到肛肠科就诊,医生在检查过程中,趁女子不备对其实施强奸,事后当事医生获刑4年,女子向医院索赔20万,医院却说:与我无关,医院已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这是医生的个人行为,应由他本人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起案件真正难断的地方,不在丁建是否犯罪。刑事判决已经认定丁建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争议集中在另一个问题上:刘婷是在医院挂号、进入肛肠科、接受医生检查时遭到侵害,医院能不能只凭这是医生个人犯罪就退出赔偿关系。
2012年,原卫生部等部门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已经把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列入医务人员基本职业要求。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又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覆盖诊疗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医院管理由此不只是有制度、做培训,还包括制度能不能在诊室里真正执行。
刘婷到淮安市某医院看痔疮时,丁建以肛肠科医生身份接诊。丁建先进行肛门指检,随后让刘婷仰卧,又实施涉及女性隐私部位的检查。
医院后来向法院提交《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其中明确要求,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部位检查或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在场,或者由患者家属陪伴。问题恰恰在这里:规定写得清楚,现场却没有落实。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内部制度,尽量在损害发生前控制风险。
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又进一步强化了患者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保护。
丁建的行为当然不是正常诊疗,但丁建能够接近刘婷隐私部位,并让刘婷按照医生要求配合检查,依靠的正是医生身份、医院诊室和正常接诊流程。
刘婷接受检查,是基于治疗目的形成的信任,这种配合不能被扩大理解为对任何超出诊疗范围行为的同意。
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把责任问题说得更清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判断是不是执行工作任务,不能只看个人动机,还要看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身份、接触对象以及取得机会的方式。
医院提出,丁建此前没有不良记录,院内有保安巡逻,也制定了隐私保护制度,因此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
但法院更关注制度有没有落到现场。丁建给刘婷进行隐私部位检查时,没有安排相应人员陪同,医院规定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管理上存在缺口。
案件发展到这里,责任边界逐渐清晰。法院认为,丁建虽然出于个人犯罪目的,但侵害行为与医生职务存在紧密联系,不能简单认定为与工作完全无关。
医院对陪同制度缺乏有效监督,也存在过错。至于医院援引刑法相关规定,主张刘婷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没有采纳,因为刘婷向医院主张的是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20万元的全部请求,而是结合刘婷遭受侵害的程度、医院过错情况等因素,酌定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法》继续强调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此案留下的关键并不只是赔偿数字,而是医疗机构有了制度之后,还要让制度真正进入诊疗流程。
信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