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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谁错?青科之声8月13日报道,湖南常德,一储户在银行下班前6分钟赶到网点,要

谁对谁错?青科之声8月13日报道,湖南常德,一储户在银行下班前6分钟赶到网点,要求从柜台取1500元零钱,却被告知当天运钞车已经离开,可以去ATM取款或者改日再办。储户认为明明还没到下班时间,银行凭什么拒绝取钱,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了!

银行还没下班,柜台却不给取钱,这事听起来确实让人窝火。湖南常德一名储户在银行营业结束前6分钟来到柜台,想取出1500元现金,其中一部分还要兑换成零钱。大堂经理告诉她,网点当天的运钞车已经在16:30把现金押运出库,柜台没有现钞,无法办理柜台取现和零钱兑换。

银行没有直接把人打发走,而是给了几种替代办法:可以去ATM机取整额现金,也可以第二天到柜台预约,还能帮忙联系附近商户兑换零钱。储户没接受,认为只要营业时间没结束,银行就不能拒绝柜台业务,否则就是没有保障自己的“取款自由”。

半个月后,她将银行起诉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承担储蓄合同违约责任。案件后来引发关注,储户还曾通过省长信箱反映情况。

法院最终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并不复杂:取款自由是储户的重要权利,但它不是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随到随取”。银行当天现金已经完成押运,柜台客观上没有现金可付,同时网点又提供了ATM取款、次日预约和协助换零钱等办法,不能认定银行故意拒绝服务,更谈不上违约。

这起纠纷真正争的不是1500元,而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银行还在营业,现金却已经撤走,储户的权利和网点的运营规则,到底该怎么平衡?

“取款自由”并不意味着银行必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用客户指定的方式完成取款。可这句话也不能变成银行推脱柜台责任的挡箭牌。过去的司法案例,已经把边界说得比较清楚。

2004年,湖南曾发生过一起更严重的柜台取款纠纷。周培栋持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到江东农行火车站分理处取款54600元。工作人员建议他使用ATM,他明确表示自己不会操作,仍多次要求柜台人工办理,但银行一直引导他去自助设备。

周培栋操作ATM时,银行卡被他人调换。等他发现异常并回到网点挂失,工作人员又让他去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等他赶到开户行完成口头挂失,卡内已经被分次盗刷53006元。

2004年7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认为银行没有充分保障储户选择取款方式的权利,挂失处置也存在问题。与此同时,周培栋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也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该案后来被收录进2006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这个案例留下的判断很明确:储户可以选择柜台,也可以选择ATM;银行不能因为自助设备普及,就把不会操作或不愿操作ATM的客户一律推走。但责任也要结合现场条件来认定,不能只看“银行还没下班”这一点。

ATM同样不是银行免责的工具。2003年5月,顾骏准备进入中国银行上海南京东路支行的自助银行,却发现门禁被不法人员私自加装了读卡窃取装置。他刷卡并输入密码后没能正常进入,到了次月才发现账户被伪卡盗走10068元。

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人员利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作伪卡取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12月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案件被收录进2005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院认定,银行没有尽到自助银行场所的安全巡查和风险提示义务。

也就是说,银行把客户引导到ATM,并不代表服务责任就结束了。设备周边是否安全、有没有异常装置、风险提示是否到位,银行都要管。

常德这起案件还有一个新背景。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优化支付服务、强化现金兜底保障,银行要常态化储备零钱,提供标准化“零钱包”。同年4月,央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保障小面额现金兑换需求,并推动ATM支持零钞支取。

政策落地后,北京已有3800多个银行网点提供零钱包兑换服务,百余台ATM可以支取小额票面现金。湖北到2024年6月,超过98%的银行网点能够提供零钱包服务,还有107台ATM支持10元面额现金取款。

这也说明,零钱兑换已经不只是“能不能帮忙”的临时服务,而逐渐成为现金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当然可以按运钞安排管理库存,但如果临近下班经常提前停止现金业务,就应该把现金截止时间、可替代办理方式提前公示,别等客户站到柜台前才解释。

从法律结果看,常德银行这次没有被认定违约,法院的判断有现实依据;从服务体验看,储户觉得不舒服,也不是完全没道理。规则可以有边界,但边界不能藏在柜台后面——把时间、库存和替代方案说清楚,很多纠纷其实根本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