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男子一行8人花1400元报团去玩,导游再三嘱咐,20点07分前必须开始下山,21点30分准时发车返程,过时不候。谁料,旺季索道排队人太多,男子意识到要迟到,发消息让导游等等他们,导游为难了,车上剩余30个游客全都准时集合了,他不能耽误这些游客的行程,于是还是准时发了车。男子8个人迟到40分钟后,被困在山里,他们气坏了。旅行社得知后,报销了男子985元的打车费,并开除了导游。然而,男子对这个结果不满意,要求全额退还团费。
事情发生在8月8日。前一天晚上,王先生一行8人在洛阳古城遇到地推人员,对方向他们推销“一日游”,每人228元,优惠后一共交了1400元。
钱分两次付,先交400元定金,第二天又交1000元尾款。8日中午,一行人乘坐旅游大巴抵达。
问题就出在当天客流太大。
王先生说,上山索道排了两个多小时,山上又碰上降雨。为了赶返程车,他们19点49分就开始下山,可到了下山索道,队伍还是很长,又排了两个多小时。
他们原本以为,自己已经比导游提醒的时间更早往下走,怎么都来得及。可时间一点点往21点30分逼近,队伍却看不到头。
21点13分,王先生开始在微信上联系随车导游,告诉对方索道排队太长,恐怕赶不上集合时间,希望大巴能等等他们。
导游这边也有难处。
旅行社后来表示,当天车上大约40人,除了王先生这一组,其他游客都已经按通知准时集合。要是为了8个人一直等下去,剩下几十人的返程也会被拖延,还可能引出新的投诉和交通问题。
最后,大巴还是按原定时间离开。
等王先生一行8人赶到索道出口,已经是晚上22点10分左右,比21点30分晚了约40分钟。此时山里还下着雨,一行人又带着孩子,发现接他们的大巴早就走了,情绪一下就上来了。
后续衔接也不顺。
22点28分左右,原导游给了他们下一班车随车导游的电话,让他们尝试赶另一辆车,可王先生多次拨打都没有接通。最后,8个人只能自己想办法打车返回洛阳市区。
两辆车,一共花了985元。
事情传到旅行社后,对方当晚联系王先生,提出可以安排在景区住宿,也可以返回洛阳,产生的返程车费再处理。第二天上午,985元打车费全部转给了王先生。
按理说,钱补了,道歉也有了,事情差不多能收尾。
可双方真正的分歧才刚开始。
王先生提出两个诉求:一是处理随车导游,二是把1400元一日游团费全部退还。
旅行社后来表示,导游已经被开除,但1400元团费双方没有谈拢。因为去程、门票、索道等服务已经实际发生,而8名游客错过返程车,也确实存在超过集合时间的事实。
于是问题来了:游客迟到,大巴到底该不该等?
我觉得,这事不能简单用一句“谁迟到谁活该”就盖棺定论,也不能只要游客被留在山里,就把全部责任都压到导游一个人头上。
旅行团是集体行程,集合时间当然要守。几十个人准时到场,没有义务无限期陪着8个人等。导游如果为了少数游客把整车人拖到深夜,同样会影响其他人的权益。
但反过来,正值暑期旺季,索道排长龙并非完全不可预见。旅行社既然做固定班次“一日游”,就应该给客流、天气和索道排队留出足够余量。
尤其这8个人并不是逛着不走,他们19点49分已经开始下山,真正把时间吃掉的是索道排队。
更关键的是,就算车确实不能继续等,旅行社也不能只剩一句“过时不候”。游客已经联系导游求助,后面怎么撤离、能不能衔接其他车辆、是否安排住宿,至少应该有人把方案真正落到地上。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王先生称报名过程中没有拿到本人签署的旅游合同,付款也分别扫给了不同的个人账户;后续赔付985元的又是另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
这种“一日游”到底谁招徕、谁收款、谁组团、谁承担责任,不该让游客出了事以后再猜。
《旅游法》要求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把交通、行程、费用、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写清楚。真把“21点30分过时不候”“遇到索道拥堵怎么办”提前约定清楚,很多争执就不会拖到深夜才爆发。
至于1400元该不该全退,不能靠情绪下结论。
旅行社已经履行了部分服务,游客也确实迟到了;但返程服务没有完成,旅行社在风险预判、合同签署和后续衔接上同样有值得追问的地方。最终该退多少,应当看实际履行、双方约定和责任划分。
说到底,这场纠纷真正该吸取的教训,不只是游客以后跟团别迟到,也不是导游以后见人没到就一直等。
旅行社做旺季一日游,最该卖给游客的从来不只是一张门票和一个座位,而是一套出了意外以后也能把人安全带回来的安排。
旅游可以“过时不候”,但服务不能“车走了就算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