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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辽宁阜新,16岁男孩深夜和表哥偷偷进养殖场钓鱼,抬竿时不慎碰上高

“谁死谁有理?”辽宁阜新,16岁男孩深夜和表哥偷偷进养殖场钓鱼,抬竿时不慎碰上高压线触电身亡。家属随后起诉电力公司和养殖场索赔107万余元,一审判电力公司担责40%、养殖场担责5%,电力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结果来了。

事情发生在去年秋天的一个深夜,16岁的小华和表哥没有经过养殖场允许,进入场地钓鱼。

小华抬起鱼竿查看鱼饵时,鱼竿碰到上方高压线路,随后触电,经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警方调查也确认,其死亡原因与电击有关。
 
孩子突然离世,家属随后把电力公司和养殖场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审理后,一个很多人都会产生的疑问摆到了桌面上:高压线路本身架设合规,也设有警示标志,为什么电力公司还不能完全免责。

原因就在于,高压电在法律上属于高度危险活动,经营管理者承担的并不是普通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规定,从事高压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原则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者属于不可抗力,才可能完全免责,而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

在我看来,这正是很多人理解这类案件时最容易忽略的一环:线路合格,并不自动等于出了事故就完全没有民事责任。
 
一审时,法院注意到电力公司的线路高度符合要求,现场也存在警示标志,但警示措施并不充分。

部分标志不够醒目,还有警示牌可以移动,因此法院认为,其安全警示并没有完全发挥应有作用。

养殖场明知场地上方存在高压线路,也没有通过有效隔离措施阻止外人进入危险区域,所以同样存在一定过错。
 
但责任显然不能全往经营者身上推,因为小华已经16岁,对高压线和长鱼竿可能带来的危险应当具有基本判断能力。

更重要的是,两人是在深夜未经允许进入养殖场钓鱼,现场本身又存在警示标志,这些因素都意味着少年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失。

法院同时认为,孩子深夜长时间在外,监护人也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
 
所以一审并没有判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明确让少年一方及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电力公司承担其中一部分,养殖场承担少量责任,由于电力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相应赔偿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范围支付。

在我看来,这已经说明法院处理的逻辑并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而是在危险责任规则和个人过错之间寻找责任边界。
 
真正的转折出现在二审,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给电力公司的责任仍然过重,于是提起上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后也认为,一审没有充分体现少年自身重大过失以及监护责任对事故发生的影响。

最终,二审把电力公司的责任进一步调低,同时维持养殖场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这个结果其实回答了网上争论最大的那个问题。高压设施经营者因为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不能因为线路合格就一句话撇清关系,但受害者如果自己存在重大过失,也不意味着所有后果都由别人买单。

在我看来,这种责任分配比简单站队更有意义,因为法律既要求危险设施管理者提高安全保障,也要求个人对明显危险保持基本注意。
 
养殖场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道理同样不复杂。它知道场地上方存在高压线路,也知道有人可能进入附近活动,却没有采取足以阻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措施,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完全做到位。

不过少年和表哥属于未经允许进入,养殖场也没有向他们提供收费垂钓服务,所以法院只认定其承担较小部分责任。
 
在我看来,这起案子最不应该被带成“孩子出了事,企业就倒霉”的节奏。电力公司的责任来源有明确法律依据,少年及监护人的主要责任同样写进了判决,养殖场为什么承担责任也有具体事实支撑。

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哪一方更委屈,而是一次原本可以避免的危险行为,最后让三个主体都付出了代价。
 
尤其对于家里有未成年孩子的人,这个结果值得多看一眼。16岁已经不是完全没有危险判断能力的年纪,高压线下挥动长杆、深夜进入陌生场所,这些风险并不隐蔽。

我认为,监护也不能只理解成孩子出门前问一句去哪里,越接近成年的孩子,越需要提前把这些底线讲明白。
 
而对于电力、鱼塘和养殖场等经营管理者来说,也不能因为设施符合技术标准,就觉得安全责任已经全部完成。

法律关注的不只是线路高度合不合规,还包括警示是否真正醒目、危险区域能不能被轻易进入、经营者有没有采取合理防护。 一块没人注意的牌子,和真正能够让人避开危险的措施,并不是一回事。
 
官方信源:川观新闻、红星新闻,2026年8月12日《16岁少年深夜未经允许进养殖场钓鱼,抬竿过猛触高压线身亡,家属索赔百万,法院:电力公司担责25%,养殖场担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