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白眼狼现世?河南郑州,男子名下有一套房子,为了弟弟的女儿上学,他好心把房子借名过户给弟弟,同时约定借房仅用于孩子上学,孩子进入初中后,半年内弟弟要把房子无偿过户归还。不料,侄女进入初中后,弟弟一声不吭偷偷把房子抵押了,他将弟弟告上法庭,然而打官司期间弟弟又偷着把房子低价卖了。男子气的发抖:我拿他当兄弟,他拿我当傻子。
陈某甲和弟弟陈某乙是一母同胞,平时关系也好,哥哥大度啥都让着弟弟。
2018年,弟弟的女儿要上小学,对口的学区刚好在陈某甲的一套房产名下。
弟弟两口子天天说,孩子要是上不了好学校,这辈子就输在起跑线上了。
陈某甲想着都是一家人,能帮一把是一把,就收回了出租的房子,想着借给弟弟。
弟弟还主动提出签一份《赠与(借房)协议》。
协议内容:房子只是借出,用来给孩子办入学,等孩子2024年9月上了初中之后半年内,必须把房子无偿过户还回来。
期间产生的所有税费都由弟弟承担。
然后他们按着房管部门的过户要求,又额外签了一份名义上的《赠与合同》。
房子暂时
过到了弟弟陈某乙名下。
本来是皆大欢喜的好事,陈某甲也没往别处想,房子自始至终都是他在打理。
平时对外出租的租金也都由他收,钥匙也一直在他手里。
他觉得,就算房本上写的是弟弟的名字,两人又是亲兄弟,房子怎么也跑不了。
可他没想到,人心隔肚皮,有的人,你拿他当亲人,掏心掏肺,他却拿你当冤大头,处处算计。
侄女顺利升入初中后,陈某甲让弟弟配合过户还房。
弟弟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肯办手续。
后来陈某甲终于得知,弟弟早就偷偷拿房子去做了抵押借钱。
事先居然一个字都没给他提过,之前的协议成了一张废纸。
2025年5月,多次协商无果,陈某甲只能把弟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按协议约定归还房产。
可他万万没想到,离谱的还在后面!
陈某乙居然在诉讼期间,再次偷偷把房子卖了,只卖了40万,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还火速办了过户手续。
摆明了就是想造成既成事实,让哥哥就算赢了官司也拿不到房子。
这事换谁谁都得气疯,陈某甲赶紧向法院申请追加买房者刘某丁为被告,要求确认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归自己。
同时请求判定弟弟和刘某丁签的买房合同无效,把房子过户回来。
法庭上亲兄弟各执一词,弟弟一口咬定房子是哥哥当年赠给自己的。
已过户多年,撤销赠与的时效早就过了,房子现在就是他的,想卖就卖谁也管不着!
刘某丁也装得一脸无辜,说自己是正常买房,付了钱也过了户,这事和她没关系。
陈某甲被两面夹击,此时后悔都来不及。
他提供了手里的证据,法院经审理,事实就清清楚楚了。
这么多年的购房凭证、交物业费税费的记录、房子对外出租的租赁合同,全都是陈某甲的名字。
所以他才是房子实际的所有人和管理者。
而且法院经调查发现,刘某丁根本不是不知情的善意买家。
她之前和陈某乙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房子是哥哥借给他家上学的事早就知情。
就连所谓的40万购房款,也直接打给了房子的抵押权人。
且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价低了一大截,明摆着就是和陈某乙串通好,想把房子私自转走。
这时候他们的亲妈都看不下去,老太太出庭作证:刘某丁早就知道房子是大儿子的,只是借给小儿子用的。
他们串通好了算计大儿子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假如两个人明知这么做会坑害第三方,还互相勾结、故意做交易。
那么签的合同、办的过户在法律上直接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陈某乙和刘某丁互相串通,刘某丁明明知道这套房子实际是哥哥陈某甲的,还以远低于市场价的40万购买。
目的就是把本应归还哥哥的房子私自转移。
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直接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这套房子的实际所有权人是陈某甲。
陈某乙和刘某丁签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丁需要在15天之内,配合把房子过户回陈某甲名下。
但陈某甲要求对方承担过户税费的请求,因为费用还没实际产生,法院暂时没有支持。
其实这类借名过户的事真不少见,但人们却忽略了这背后的风险。
事实上房本上写了谁的名字,法律上对外就默认是谁的财产。
对方要是不讲武德,偷偷把房子卖了、抵押了,你就算再有理,也得折腾好久才能把房子拿回。
要是真碰到不知情的善意买家,可能最后房子都要不回来,只能找借名的人赔钱。
如果对方早就把钱造完了,那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通过这个案例也给人们提了个醒,再好的亲情也得先把规则说在明处。
但凡涉及房产、大额财产的事,先签好协议留好证据,别不好意思提要求,最后自己吃亏。
这事之后,这兄弟俩的关系可能也就到头了,恐怕以后就是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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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