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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4岁网约车司机接了一上午单后,发现车没电了,便找了个快充充电站,哪曾想,

上海,44岁网约车司机接了一上午单后,发现车没电了,便找了个快充充电站,哪曾想,刚下车仅1分钟,就突发疾病,猝死。家属悲痛之余,得知网约车平台为每个司机都买了保险,其中还附加了60万元保额的司机猝死赔偿,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对司机的死因没有异议,但是却以司机不是在开车期间猝死的,不在保险范围内为由,拒赔。家属随后与保险公司多次理论未果后,选择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李某系一名网约车司机。

因为上有70多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面还有3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顾,李某格外努力,每天都是早早出门接单,直到深夜才回家。

2023年12月23日一早,李某依旧像往常一样出门接单。

当日下午3点54分许,李某送完一单客人后,发现车的电量不足,便驱车前往就近的快速充电站,准备给车子补电。

哪曾想,李某到了快速充电站后,刚下车不到一分钟,就突然感觉不适,蹲坐在车旁。

随后李某还想站起来,但是挣扎了2分钟后,直接倒地晕倒,而后不到半个小时便猝死。

事后,得知家里的顶梁柱没了,李某一家人当时感觉天都塌了!

悲痛归悲痛,但是人死不能复生!李某一家人也没有办法,只能送李某最后一程,为李某体面的办个后事。

而给李某办完后事后,李某的家人在翻看李某的手机时,得知平台为李某买了一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附加了60万元保额“司机猝死赔偿”。

在李某的家人看来,李某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完全符合 “司机猝死赔偿” 的理赔条件,而有了这笔赔偿,一家人的基本生活也就有了保障。

于是,李某的父母、妻子以及3个还未成年的孩子便共同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哪曾想,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因没有异议,但是指出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有“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约定,表示李某虽然是猝死,但是猝死时并不在车上,当时车辆也处于静止充电状态,并非行驶期间,不符合理赔条件,直接拒绝了李某家人的理赔申请。

李某家人当时就懵了,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过于苛刻,与保险公司多次理论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边是痛失亲人、生活无依的家属,一边是固守字面条款、坚决拒赔的保险公司!

法院怎么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个细节,即,虽然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有“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约定,但是保险合同另有条款约定保险范围为 “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一定的矛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30条更是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的情况,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另外,法院认为为车辆充电、等候订单、短途休整,都是维持后续正常接单运营的必要前置环节,属于网约车营运工作的合理延续。事发时,车辆仍由李某实际管控范围内,再加之,李某完成最后一单、下车充电后仅一分钟就突发身体不适,迅速发病倒地,整个发病、猝死的过程,发生在驾驶营运的延续状态中。

综上,认为李某的猝死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最终支持了李某家人的全部诉请,判决保险公司依约支付60万元保险理赔款。

据悉,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最终并没能改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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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诸漏寂断
诸漏寂断 2
2026-08-10 18:21
应该判赔120万,无理也要恶意搅一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