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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是自己承包的,树是我亲手种的,砍了也得坐牢?广东乳源一男子怎么也想不通,砍倒2

地是自己承包的,树是我亲手种的,砍了也得坐牢?广东乳源一男子怎么也想不通,砍倒2公顷自己种的杉木。法院直接判了3年!罚款5000元。

(主要信源:男子承包山林无证伐木2公顷获刑3年 来源:深圳新闻网)

不少山林承包户都有一个致命误区,认为承包到手的山林,树木就能随意砍伐售卖,即便违规顶多罚款了事。

广东乳源男子张某,就因这种错误认知付出了惨痛代价。

他承包村集体山林后,一心只想快速伐木回本,无视生态保护规则与林业法规,肆意大规模砍树牟利,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乳源山区杉木材质优良、长势茂盛,商用价值极高。

张某签下承包合同后,直接将集体林地当成私人资产,认定承包协议就是伐木牟利的合法凭证。

为快速回笼资金,他私自雇佣工人、动用油锯大肆伐木。

周边村民察觉风险,多次主动劝阻,告知其采伐手续尚未齐全,私自砍树属于违法行为,但张某始终置若罔闻。

张某态度蛮横,笃定自己承包的林地,处置权完全在自己手中。

他强行推进采伐作业,大片杉木接连被伐倒。

他始终不知情,这片林地并非普通商品林,而是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域,是当地关键生态屏障,承担着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庇护野生生物的重要功能,属于严禁私自采伐的重点保护区域。

在我看来,张某的翻车极具代表性,戳中了多数山林经营者的共性法律盲区。

很多人默认承包权等同于采伐权,误以为自己承包的林地可以随意处置林木。

但法律界定十分清晰,山林归属国家和集体所有,承包合同仅赋予合法经营管理权,无证采伐无论林地属性如何,均属于违法行为,不存在任何特例。

张某的违规采伐接近尾声时,相关举报线索送至林业部门。

执法与司法鉴定人员现场勘查,景象触目惊心。

近30亩林地被彻底砍伐殆尽,整片山体光秃秃一片,累计滥伐立木蓄积达420.05立方米。

根据司法标准,滥伐林木超50立方米即构成数量巨大,量刑起步三年以上,张某的违法数值超出法定标准八倍多,情节极其恶劣。

我认为,单是超高采伐量,就足以对其从重处罚,而他违规砍伐生态红线内林木的行为,直接彻底封死了从轻处罚的可能。

普通林地滥伐,后续通过人工补种养护,生态还有修复空间。

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结构脆弱,平衡一旦被打破,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问题不可逆,造成的损害远非普通林地违规可比。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全程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

他心存侥幸,认为良好的认罪态度和自首情节,足以让法院从轻量刑,争取缓刑处理。

这也是很多涉事人员的普遍误区,片面认为主观态度可以抵消客观造成的重大生态损害。

司法量刑始终以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为核心依据,绝非仅凭认罪态度判定。

在我看来,张某的自首情节完全不足以抵消其造成的生态重创。

生态案件审判遵循修复优先原则,同类案件中,被告人主动补植复绿、赔偿损失、落实生态修复方案,法院才会酌情从轻处理。

但张某砍伐完毕后直接抽身,既未补种树苗,也未承担任何修复责任,没有做出半点补救行动。

这种只逐私利、漠视生态责任的心态,让法官无任何从轻裁量空间。

生态红线是国家法定高压线,针对该区域的破坏行为,司法容忍度极低,不会因简单的自首认罪就姑息纵容。

最终法院依法宣判,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五千元,不予适用缓刑。

实打实的牢狱刑罚,击碎了张某的侥幸心理,也为全国山林承包者敲响警钟。

《森林法》有明确规定,任何林木采伐必须提前申办采伐许可证,严格遵照审批范围、数量和方式作业,承包林地从来不是无证伐木的免责理由。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的深层警示意义,远比判决结果更值得深思。

不少经营者口头拥护生态保护理念,实际经营中却唯利是图,将采伐审批流程视作多余束缚。

事实上,审批制度是守护生态的重要防线,能够提前核查林地属性、评估采伐影响,从源头杜绝破坏性伐木。

张某若依规办理手续,就能提前知晓林地红线属性,从根源上规避违法风险。

该案的实刑判决,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生态保护无侥幸,法律底线不容试探。

不论是否自首、是否认罪,只要肆意破坏生态红线、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就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存在法外开恩。

张某用三年自由换来的教训,是所有山林经营者的必修课。

承包山林只是获得经营权,绝非违法采伐的特权。

所有林木资源均受法律保护,任何采伐行为都必须合规审批、依法进行,敬畏生态红线、敬畏法律法规,是从业者的基本底线。

我始终认为,绿水青山的生态价值,远非短期伐木收益可以比拟。

一时的暴利,换不来受损生态的长久修复,更赎不回失去的人身自由。

所有依托山林谋生的经营者,都要摒弃侥幸心理,坚守合法经营原则。

生态保护没有主观想当然,只有依规依法办事,漠视法律、肆意破坏生态,最终只会落得人财两空、身陷囹圄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