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届网友的行动力实在太强了,仅仅用了1天时间,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就被网友查了个底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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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来自医院的就诊短信,让朱女士发现共同生活20多年的丈夫,竟然与另一名女子以夫妻身份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在我看来,这已经不是普通的婚外感情纠纷,而是一场同时牵涉婚姻忠诚、医疗审核、胚胎伦理和财产权益的复杂案件。
据朱女士陈述,她2019年确诊肺癌后长期在家休养,2025年从丈夫手机里的手术提醒和检查记录发现异常,随后到医院核实时得知,丈夫与涉事女子提交了涉嫌伪造的结婚证,已经完成辅助生殖建档并形成冷冻胚胎,但尚未进行移植。
事情曝光后,唐先生与涉事女子因使用伪造证件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医院停止了后续服务并封存胚胎,朱女士则把丈夫、涉事女子和医院一同告上法庭,7月30日案件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当天没有宣判。
更让朱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她在庭审当天又收到丈夫起诉离婚的传票,报道显示男方提交的材料将夫妻共同财产填写为无,朱女士对此明确提出异议,并希望法院调查房产、企业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情况。
我认为,这起案件第一个必须追问的问题,就是一张涉嫌伪造的结婚证为何能够通过辅助生殖审核,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医疗机构认真查验接受治疗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案,这不是可有可无的普通手续。
近年来监管要求还在进一步提高,辅助生殖机构应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在取精、取卵和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配备身份证读取及人脸、指纹等识别设施,所以医院是否尽到与技术风险相匹配的审慎义务,显然不能只用工作人员看过证件来简单回答。
当然,上海卫健部门此前答复称,现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医院违法违规,医院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还需要法院结合建档流程、审核能力、证件伪造程度以及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措施进行判断,公众不能提前替法院作出结论。
第二个难题是冷冻胚胎应该由谁处置,现行法律对这种特殊伦理物缺少足够细化的统一规则,朱女士没有提供形成胚胎所需的精子和卵子,能否直接要求销毁存在争议,但胚胎形成过程中涉嫌使用虚假婚姻材料,又不能被视为与合法配偶毫无关系。
在我看来,法院需要平衡的不只是精卵提供者的生殖决定权,还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家庭秩序和公共伦理,如果造假完成建档以后只要等待离婚、重新登记便能继续移植,就可能让违法手段间接获得制度上的便利。
第三个问题是夫妻财产不能由一方在离婚诉状里写一句没有便自动消失,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经营收益和投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当然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
朱女士所提到的茶社、公司、房屋以及与涉事女子之间可能存在的资产联系,最终都要靠工商档案、银行流水、出资记录和实际控制关系来证明,如果查明有人隐藏、转移或恶意处分共同财产,民法典允许在离婚分割时对其少分甚至不分。
朱女士曾辞去工作承担家庭照料,这部分劳动也不能因为没有工资单便被抹掉,现行司法规则已经明确,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配偶工作而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补偿数额要考虑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家庭贡献。
男方以女儿已经成年为由拒绝讨论抚养费用,同样不能只看身份证上的年龄,如果成年子女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为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法律仍可能将其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并不自动归零。
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律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请求,但司法解释对与他人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因此本案能否适用哪一项,仍要看双方关系、共同居住和辅助生殖行为等证据。
我认为这起事件真正令人寒心的地方,不只是丈夫可能背叛婚姻,而是一个正在接受癌症治疗、长期承担家庭劳动的人,突然发现自己的婚姻、财产和尊严都可能被别人提前安排,她需要面对的已经不是一次争吵,而是一场信息和资源极不对等的维权。
但舆论再愤怒,也不能把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全部当成最终事实,唐先生、涉事女子和医院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冷冻胚胎能否处置,共同财产有多少以及离婚责任如何承担,都应由法院经过举证、质证和审理后依法认定。
说到底,这起案件既要给朱女士一个公正答案,也应推动辅助生殖机构完善婚姻登记核验、身份识别和异常预警机制,在我看来,技术越先进,规则就越不能停留在查看几张纸的阶段,否则被伤害的不只是一个家庭,还有公众对医疗伦理和婚姻制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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