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被约!一名外地女游客因身体不适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接诊男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言语暧昧,就诊结束后更是私加联系方式,主动出价邀约外出,言语轻浮。
2026年8月初,一名外地到盐城游玩的女性游客因身体不适,前往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接诊的是一名杨姓男医生。
据患者反映,在问诊和诊疗过程中,杨某的言语就颇为暧昧。更令人不安的是,就诊结束后,杨某并没有停留在医患关系的边界内,他私下联系了这名女患者,主动出价邀约外出,言语轻浮。
一张从网上流出的疑似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杨某称:“那是因为遇到了你”“你一般什么时间段出得来啊,约……”。
而女患者的回复只有三个字:“我不约。”
清晰、果断、不留余地。
当事女患者认为杨某作风失范,质疑其职业操守,希望院方和主管部门彻查、依规处罚。然而记者尝试联系该女患者时,未能如愿。
记者致电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个电话显示为空号,一部座机始终无人接听。
随后,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涉事医生已被处理。”
但当记者追问如何处理、是否有公开通报时,对方表示将向医院了解后回复,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一)治安违法:骚扰他人,可处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同样面临拘留或罚款。
杨某在诊疗结束后私下联系女患者,发送“你一般什么时间段出得来啊,约……”等暧昧信息,虽未达到“多次发送”的程度,但结合其在诊疗过程中的言语暧昧,已构成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
若警方介入调查,完全可依据上述条款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和罚款。
(二)内部处理:单位的“处理”不等于法律的“追责”。
卫健委称涉事医生“已被处理”,但“处理”二字含义模糊,是停职、调岗、记过、开除,还是仅仅“批评教育”?
一个被“处理”的医生,如果没有被吊销执业证书,依然可以换个地方继续行医。
根据《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杨某骚扰女患者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违背医德医风,暂停执业或吊销证书才是“处理”的应有之义。
(三)民事侵权:受害者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杨某的言行,从诊疗过程中的言语暧昧到就诊结束后的出价邀约,每一步都在违背女患者的意愿。
女患者完全有权依据该条款,要求杨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骚扰行为导致女患者产生心理创伤、需要接受心理治疗,相关费用同样可以主张赔偿。
(四)医疗伦理:患者不是“猎物”。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维护患者权益,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某利用诊疗过程中获取的患者联系方式,私下进行骚扰邀约,严重违背了医疗伦理和职业操守。
医生与患者之间,应当是基于信任的专业关系,而不是“猎物”与“猎手”的关系。患者走进诊室是为了看病,不是为了让医生“看上了”。
白大褂不是“通行证”,诊疗记录更不是“通讯录”。当医生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患者信息、私下进行骚扰邀约时,他背叛的不仅是职业操守,更是患者对“医生”二字的全部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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