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犊子!广西玉林,护士给孩子输液,因为动作慢了一些,被家长一个巴掌拍过来,护士瞬间头晕耳鸣,想呕吐,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脑震荡,事后,殴打的家长,表示可以赔偿5000元,请求免除拘留,但院长霸气护犊子,他说:“我可以给护士5000元,但是殴打护士的人,必须进拘留所。”
孩子不舒服,家长肯定是着急的,面对护士动作慢一点,肯定会有些恼怒,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再恼怒也不能动手打护士。
孩子面对针头,大多数是不太愿意配合护士的,多少孩子一看到护士拿着针头来扎他们,他们大多数会哭闹一番,所以面对孩子们输液,护士那是真的快不得,慢不得。
一般情况下,面对哭闹的孩子,在输液的时候,护士要非常仔细,抓准时机,才能给孩子输液。
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孩子哭闹,扭来扭去,护士也不敢乱扎针,所以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家长看到护士输液动作觉得太慢了。
出现这种情况,这个家长没有理解护士,反而嫌弃护士动作慢了,把他的孩子给扎疼了,所以他一激动,一恼怒,扬起一巴掌就打护士。
护士被打得头晕耳鸣,愣在了原地,紧接着一阵恶心就想吐了。
作为一名护士,她马上意识到,这个家长的动作太重了,她的脑袋可能被打伤了,于是护士马上去检查,结果一检查,被确诊为脑震荡。
护士不过是在为孩子输液而已,就算动作慢,也不一定是她在敷衍工作,她不过是找准时机,给孩子扎好针,输好液,难道这样也有错吗?
这个家长只看到护士动作慢,就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殴打护士,护士当然要追究这件事。
不但护士要追究这件事,连院长都要追究这件事。
事情发生之后,殴打护士的家长表示,他愿意赔偿5000元,他请求免拘留。
但是护士不同意,院长更是直接站出来,坚决维护护士,他说:“这5000元,我给护士,你必须进拘留所!”
院长这一句话胜过千言万语,护士的权益被侵犯,院长第一时间站出来维护护士的权益,有这样的好院长,护士何其幸运。
发生这样的事情,当然不能原谅殴打者,护士是医院的一线工作者,护士的人身安全何其重要,只有维护护士的人身安全,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对于殴打护士的家长来说,他情绪再激动,也不能殴打护士,护士并没有伤害孩子,护士也只不过在正常工作而已。
而且如果遇到实习的护士,或者工作不久的护士,她们也有可能会动作慢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她们也需要大家的理解,只有得到大家的理解和肯定,她们的工作才会越来越熟练。
因此,就算是护士的动作慢了一点,只要护士在操作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家长就不能殴打护士,只要他殴打护士,就是违法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只是在护士是轻微伤的情况下,家长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护士的伤在轻伤以上,那么这个家长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除此之外,这个家长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殴打者想用5000元,免除自己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有点低估了一个医院对护士的维护。
对于医务人员,我们应该尊重他们。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正是由于他们全心全意的付出,正是由于他们的救死扶伤,我们的健康才有了保障。
那么你对这件事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