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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名男子前往汽车销售中心咨询购车,目标车型裸车价 11 万,正规 4S

河南郑州,一名男子前往汽车销售中心咨询购车,目标车型裸车价 11 万,正规 4S 店落地价接近 14 万,这家汽贸报价相比 4S 店便宜 2 至 3 万。

男子准备全款前往购车,到店后销售告知总费用需要 17 万余元,同时承诺车辆提走 2 小时后,将 4 万多元差价返还。

然而男子完成付款提车之后,商家不仅没有兑现返现承诺,反倒索要高额代购佣金。男子文化程度不高,签字时误以为签署的是购车合同,实际文本为 “汽车代购服务合同”。

原本预估 14 万就能落地的车辆,最终合计花费超过 20 多万,不少消费者质疑,该经营模式属于利用低价诱导消费。

这件事不能只盯着多付的几万元。真正决定责任划分的,是销售人员收款前作出的表述,以及书面合同条款如何约定。本次纠纷当事人为高女士夫妻。

夫妻二人先在 4S 店咨询过帕萨特价格,随后被更低报价吸引至汽贸门店。销售人员要求先行支付 17 万余元,并称提车两小时后返还 4 万余元差价。

完成签字之后,夫妻二人才发现文件名称为汽车代购服务合同;所谓返利附带连续多年购买保险等附加条件,各类高额服务费也列明在合同文本内。

销售中心据此主张,返利并非无条件支付,口头沟通内容不能替代书面约定。争议核心在于:销售人员是否在签约前完整、清晰告知全部限制条件。

郑州法院公开的一宗二手车案件能够说明:消费欺诈不能仅凭最终损失金额认定。2018 年 1 月 22 日,王某花费 24 万元购买一台大众迈腾二手车,合同约定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销售方承诺如实告知车况。

后续王某查询得知,车辆在售前存在 5100 元维修记录,于 2018 年 7 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三倍赔偿。法院审理查明,该维修事故发生在销售公司收购车辆之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行转卖车辆时知晓该维修记录。

车行收车查验未尽审慎义务,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 24 万元购车款及利息,但三倍赔偿诉求未得到支持。

这份裁判结果,也点出高女士夫妻维权需要重点保存的证据:聊天记录、店内录音、宣传海报、付款流水,口头承诺无法单独作为维权依据。经营者如果将即时返现改写为多年保险返利。

将普通购车关系包装为收取高额佣金的代购服务,负有以醒目方式提示、对异常收费条款充分解释的义务;消费者签署名字,不代表所有格式条款均已经得到充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案情参照性较强的判例,裁判结果截然不同。2013 年 9 月 28 日,王毅花费 249800 元购买一台进口欧蓝德,车辆 2013 年 10 月 15 日完成交付。

车企早在 2013 年 6 月 4 日发布召回公告,案涉车辆处于召回范围,销售公司直至 2014 年 2 月 7 日才通知车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业汽车经营者应当掌握车辆召回信息。

交易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销售方刻意隐瞒重大车辆信息,构成商业欺诈,判决退还购车款,另行赔偿等额购车款,并赔付购置税等相关费用 35677 元。

两起案件裁判差异的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主观明知、是否刻意隐瞒关键信息,以及消费者是否因虚假表述作出错误交易决定。高女士夫妻若能够举证证明 “提车两小时返还 4 万余元” 是明确、无条件承诺。

同时证实销售中心刻意淡化合同性质、隐瞒佣金与返利限制条件,纠纷就不再单纯是价格争议。反之,如果仅有签字的书面合同,缺少录音、聊天记录佐证口头约定,维权难度将大幅上升。

汽车交易领域也在完善证据留存机制。2021 年 12 月 1 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启动汽车销售合同网签试点。

上海车主王先生在永达宝诚悦鑫宝马 4S 店通过车信盟平台完成网签,购车订单、正式合同、交车环节经营者告知承诺均可线上留存核验。

试点专门针对定金、提车期限、增值服务收费、口头承诺固化等痛点设计,实现价格、附加条件全程留痕可追溯。

低价本身不存在问题,风险藏在低价背后未明示的服务费、保险绑定要求、返利门槛。高女士夫妻遇到的代购合同模式,究竟属于正常委托服务安排,还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消费者付款。

最终需要依靠完整证据链与合同提示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定。消费者购车时,务必将返现金额、兑付时间、附加限制条件、全部收费项目统一写入书面合同。

信源:河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接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