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女孩跟着奶奶生活多年后,奶奶又找了个老伴,而这个老头竟趁没大人在家,将女孩拽到猪圈和杂物房,多次强行和女孩发生关系。后老头被提起公诉,但在案件审理期间,老头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终止。无奈之下,女孩将奶奶以及老头的两个孩子告上法院,要求从老头的遗产中拿出6.1万元作为赔偿。法院判了!
据悉,女孩梁某在2岁时,父母就因为闹矛盾,把母亲给气走了,自此再也没有回来。父亲没有因为母亲的离家出走而一蹶不振,他十分爱梁某,为了能照顾好这个单亲家庭,每天都在努力工作。
但有时候工作不方便带着梁某,所以他就把她交给了母亲羽某照顾。好在羽某并没有重男轻女思想,她对梁某也非常的好。此后,梁某便跟着奶奶一起生活。
可没多久,奶奶羽某就再婚了。继爷爷张某已经有了两个成年的孩子,而且他也非常喜欢小孩子,所以决定和羽某一起好好抚养梁某长大。
本以为祖孙相伴、老人相守的平淡生活,能弥补梁某缺失的亲情,可一场噩梦正在悄然酝酿。
2024年的夏天,那年梁某12岁了,身体逐渐发育,这让张某的内心开始了躁动。
梁某被张某照顾多年,对他的感情也很深,把他当亲爷爷一样对待,所以难免有一些肢体上的接触,这让张某滋生了邪恶的念头。
事发当天,羽某外出办事,梁某放假在家休息,张某便趁机将梁某拽到了杂物房,随后强行和梁某发生了关系。事后,张某还威胁梁某不得告诉奶奶羽某。
梁某因为害怕,真的没有告诉奶奶,而张某则利用了这一点,多次将梁某拽到杂物房或猪圈发生关系。
长期性 侵害让梁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整日活在阴影之中,不敢倾诉、无处求助,但最终还是被羽某给发现了异常,并报了警。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强 奸罪(以下用Q J罪代替)提起公诉。
可就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张某突发疾病意外死亡了。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案件只能终止,张某的罪名也就不会落实了。不过刑事案件终止,并不代表民事案件也要终止。
张某虽然已经死亡,但他还有遗产,梁某长期遭到张某的侵害,身心受伤严重,所以张某必须赔偿。
之后,梁某在法定代理人的协助下,将奶奶羽某、以及张某的两个亲生子女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从张某的遗产中赔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万元。
面对梁某的起诉,张某的两名子女提出了抗辩:
第一,张某生前背负的债务远超其名下遗产价值,即便有遗产留存,也应当优先偿还其他债务。
第二,张某名下唯一的房产属于小产权房,无法上市变卖,没有实际赔付能力。
羽某全程未提出任何答辩,对这起纠纷无明确态度。
那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刑事案件虽然终止了,但结合相关证据,张某侵犯梁某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对梁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失费应当为20000元。
其次,张某去世后,他的两个子女以及妻子羽某并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由于张某并未立下遗嘱,所以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应当由两个子女以及羽某继承,同时他们三人应当承担张某生前的债务。
再次,梁某在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其可以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因此,即便张某生前还有其他债务,也会优先考虑梁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梁某的精神损失费应为20000元。同时因为法定代理人在这段时间一直对梁某进行安抚和开导,耽误了工作,所以酌情支持实际损失为1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两个子女和羽某,应当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赔偿梁某215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的两名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没有遗产继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最后,这起案件让人无比痛心,梁某小小年纪就失去了母爱,本就身世可怜、童年坎坷,却又遭遇继爷爷张某的恶意侵害,承受了这个年纪不该有的痛苦与阴影。
我们谨以此案,要提醒所有家庭,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孩子的监护缺口,最容易滋生安全隐患。监护人务必做好监护职责,重视孩子的人身安全与心理状态,守护好每一个孩子的纯粹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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