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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男子家要在自家院子打井,离邻居家的墙根有2米多远,挖井时,邻居闯入男子

河北邯郸,男子家要在自家院子打井,离邻居家的墙根有2米多远,挖井时,邻居闯入男子家,拿起砖块挑衅,男子的父母上前阻止,不料他拿出刀来,捅伤两个老人,男子上前保护父母,结果也被捅伤,不幸离世,据悉,这个邻居是小学教师。
 
事情发生在5月13日,刘女士家早就商量好了,在自家的院子打井,因为离邻居牛某家的墙根有2米多远,所以牛某家意见很大。
 
他们总觉得刘女士家挖井离他们家墙根那么近,他们家的墙根有可能会倒塌,所以他们坚持反对刘女士家在院子打井。
 
但是刘女士家觉得在自己家的院子打井,邻居犯不着干涉他们,更何况打井的地方,离他们家的墙根有2米多远,不会影响到他们家的墙根,他们不顾邻居的反对,坚决要在自家院子打井。
 
那天中午,当时刘女士的丈夫,公公婆婆都在家,他们都打算吃完饭就打井。
 
打井时,可能是动静比较大,邻居牛某听到了,他和父母闯进了刘女士家,看到刘女士家果然是在打井,并且就在离他们墙跟2米多远的地方打井,他们就气不打一处来。
 
矛盾依然是,牛某家认为井离他们墙根太近了,但刘女士家就坚持认为在自己家院子打井,邻居管不着,双方各执己见,吵了起来,谁也不服谁。
 
后来刘某一家吵不过刘女士一家,他们气呼呼地要走,经过一堆砖的时候,刘某突然拿起一块砖,向刘女士家挑衅。
 
刘女士的公公婆婆看见了,害怕刘某作出伤害人的行为,赶紧上前阻止,他们以为他们是长辈,牛某又是一个小学老师,不至于不顾自己的前途去伤害别人。
 
可他们没想到,刘某是有备而来的,他早就看不惯刘女士家的行为了,他拿出一把刀,就刺向刘女士的公公婆婆,两个老人,毫无防备,当时就被刺伤了。
 
刘女士的丈夫看到自己的父母被牛某伤害,当然冲了上来,他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父母受伤,结果他低估了这个牛某,刘某也捅伤了他,牛某就是奔着要他们的命来的。
 
事情发生之后,有人打电话通知刘女士,刘女士一听说自己的公公婆婆和丈夫都受伤了,她赶紧跑回家。
 
结果眼前的一幕,让她吓得浑身发抖,家中的院子已被鲜血染了,丈夫不省人事,她赶紧将公公婆婆和丈夫送去医院。
 
令人惋惜的是,她的丈夫离世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刘女士和公公婆婆都无法接受。
 
本来他们就是在自家的院子打井,两米多的地方,也不可能影响到邻居的墙根,牛某一家就是不讲理,他们带着刀过来,显然就是带着恩怨来的,就是要他们家的命的。
 
事情发生之后,民警已经将牛某抓获,他们以故意伤害罪立案。
 
但刘女士和公公婆婆不服,认为牛某带着刀过来,并不是过来解决矛盾的,就是想要他们家的命的,当时刘女士的丈夫如果不上前阻止,那么失去生命的可能就是父母。
 
也就是牛某当时就是想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来警告他们家,不要得罪人。
 
刘女士和公公婆婆想不通,他们只是在自己家院子打井,能有什么错?
 
刘女士一家在自己家院子打井,这个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由于打井的位置离牛某家的墙根有两米多远,这个不一定会影响到他们家的墙根的安全,牛某以此来威胁刘女士一家,这本身就是不对的,他们一家无权干涉刘女士一家。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刘女士家在自己家院子打井,并没有利用牛某家的不动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们不违法,牛某一家无权以打井可能影响墙根安全为由强行阻止。
 
现在牛某已经做出了伤害刘女士一家的行为,刘女士的公公婆婆受了伤,刘女士的丈夫失去了生命。刘某的行为到底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它们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牛某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后,一家人就逃离了刘女士家,并没有采取救助的义务,导致刘女士的丈夫失去生命。
 
如果当时牛某伤害刘女士的公公和婆婆,还有她的丈夫,伤害的部位都是要害,那么就证明牛某是要剥夺刘女士家人的生命来的,那么主观意识上就是想剥夺他人的生命,他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刘女士一家看来,刘某就是要故意剥夺他们家人的生命,所以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立案,至于刘某犯的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还得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
 
那么你对于这两家的矛盾有何看法?来源:法治视讯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