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19岁大学生实习期间,突然从5楼卫生间窗户坠亡,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家属实在无法接受这一悲剧,好好的孩子没了,他们只能把学院和实习单位双双告上法庭,索赔145万,实习单位委屈不已:该学生是醉酒进入公司禁区,和公司无关。法院审理后,最终这样判!
1999年11月出生的王某,2017年9月顺利考入长春一所职业学院,就读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制三年。
和很多大学生一样,临近毕业前,他需要进入企业顶岗实习,积累实操经验,为后续就业做好准备。
2019年5月6日,还在读大二的王某,和同班部分同学一起,与就读学院、当地一家公司共同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书》。
按照协议约定,王某正式进入该公司开展实习,实习期从2019年5月持续至2020年3月。
彼时的王某满心憧憬,想着好好完成实习任务,顺利毕业,早日踏入社会、独立工作生活。
为了保障实习生安全,2019年9月,王某所在学院为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其中意外身故的赔付金额为2万元,作为基础的安全保障。可谁也没想到,一场悲剧在短短一个月后骤然发生。
2019年10月25日凌晨三点多,年仅19岁的王某独自走进实习公司的五楼卫生间。
此刻的他内心低落、情绪压抑,无人知晓他当时的具体心事。
监控画面显示,他进入卫生间后就再也没有出来,全程没有任何人靠近,现场无任何可疑人员。
最终,王某从五楼卫生间的窗户坠落,当场身亡。
事后,警方立刻赶赴现场勘查,法医经过细致勘验,结合现场遗留的窗外指纹、楼道监控等全部证据,最终判定王某系自行高坠身亡,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司法鉴定结果也明确,王某因高坠引发多处骨折、脑挫伤,最终因脑功能衰竭死亡。
好好的孩子在实习期间意外离世,王某的父母悲痛万分,始终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他们认为,学校作为教学管理方、公司作为实习用工方,都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监管和教育义务,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为了讨回公道,王某父母将涉事学院和实习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向两方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4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事发时仍是在校未毕业学生,校外实习属于学校教学工作的延伸,学校理应持续履行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职责,存在管理失职问题。
而实习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场所,没有做好实习生的安全保障、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同样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明确,王某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别危险、掌控自身行为,却因自身原因做出极端行为,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需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核算,王某家属本次事故的总经济损失为86万余元,并划分了三方责任比例:王某自行承担60%主要责任,学院承担10%责任,赔付8.6万余元;实习公司承担30%责任,赔付25.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实习公司并不服气,随即提起上诉。
公司辩称,王某事发前在外大量饮酒,醉酒后私自进入公司禁区,自身过错更大,不该由公司承担高额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仅提供了模糊监控,没有其他实质证据证明王某事发前处于醉酒状态,上诉理由无法成立。
最终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至于王某到底是意外还是故意轻生,注定成为了一场未解之谜,留给岁月去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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