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了!”河南郑州,一女子怀孕,被来给她修门锁的男房东发现,男房东质问她怀孕了为啥不告诉他,女子懵圈:我怀孕又不用你随份子钱,凭啥告诉你?男房东:我没不让你生孩子的权利,但我忌讳租客在我房子生孩子坐月子,不吉利,请你搬走。
争执发生在郑州市一处普通居民楼内。签合同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实施之后,也就是2021年1月1日之后。那一年,全国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关系都已经适用这部新的法典。
丁女士与丈夫签下的是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条款里没有出现“不得怀孕”“不得生产”等限制性内容,这一点后来成了整个纠纷的关键。
事情传开后,法律界人士很快提到《民法典》第577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丁女士翻着手机查到条文时,心里其实有点乱。合同已经签了,房东主动要求搬走,这算谁违约?问题没那么简单。
早在200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来在2020年12月29日又作了修正,与民法典衔接。
司法解释中对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有明确界定,如果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擅自解除合同要承担责任。丁女士的合同里没有写“忌讳生育”,也没有附加条款。男房东的理由来自个人观念,而不是合同约定。
争议真正尖锐的地方在押金。根据多年来各地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押金的性质通常被认定为履约担保。承租人没有违约,就应当退还。出租人主张空置损失,需要举证。
男房东提出“至少一个月空置期”,但没有出示具体租赁失败记录或广告支出凭证。丁女士开始意识到,问题已经从情绪纠纷转向法律责任。
2020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规范押金管理。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政策方向已经很清晰。
那几天,丁女士在网上反复查资料,看到不少律师分析类似案例,结论几乎一致:怀孕不是违约条件,租客依法享有居住权利。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出自美国法学家霍姆斯。丁女士不一定熟悉这位学者,但在实际经历里体会到了这句话的意思。合同不是一句话的承诺,而是有现实后果的法律行为。
男房东坚持认为三年合同未满提前搬离属于违约。可事实是,搬离是应男房东提出的解除要求。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解除权应当基于约定或法定情形。
个人忌讳不属于法定事由。丁女士的心理从最初的愤怒慢慢变成冷静,她开始保存聊天记录,留存转账凭证,记录搬家费用和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首批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强调不得滥用解除权。这个时间点距离丁女士签合同并不久。法律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租赁市场正在走向规范。男房东或许没有意识到,单方面赶人可能意味着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并不是个例。公开判决中可以查到类似情形,法院通常支持承租人主张返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并视情况支持合理搬迁损失。丁女士还在犹豫是否起诉,因为诉讼需要时间和精力。但如果走到那一步,裁判规则并不模糊。
门锁修好后留下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合同关系的裂痕。怀孕本是家庭的私事,却意外触发了一场法律争议。房东与租客之间的信任,在那天断掉。
接下来会走向调解,还是走进法院立案窗口,还没人知道。但有一点已经清楚:在民法典时代,合同权利不再靠口头约定维系,而是靠明确条文支撑。纠纷尚未落幕,答案却在法律文本里静静躺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