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难看!浙江嘉兴,男子婚后突然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当时女儿只有8岁,离婚后女儿跟随母亲生活。10多年后,男子身患尿毒症,躺在医院里身无分文,一纸诉状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女儿哭着亮出工资单,一个月才挣4000千,给他3000,我房子都租不起!
2003年,李女士和潘某结婚,日子过得紧巴巴。
第二年女儿小潘出生,本以为一家三口,能慢慢熬出头。
没想到2012年3月,潘某突然离家出走, 再也没回来,连一句话都没给母女留下。
妻子带着年幼的女儿到处打听,可电话打不通,亲戚问遍也没消息。
直到法院传票送到手上,她才得知,丈夫在外面欠了钱,一走了之,债主追上门要账来了。
虽然丈夫欠的钱,一分没用于家庭生活,但李女士硬是咬着牙,把法院判她该还的那部分还清了。
一个农村妇女还带着个孩子,那几年的苦日子可想而知。
2015年两人离婚,女儿归李女士抚养。
从那以后,李女士一边打工一边拉扯孩子,日子虽苦,但总算清净了。
2017年,老房子赶上征迁,220个平方的面积,按规定分了两套房。
公婆还算不错,通知了李女士母女俩,四人坐下来写了份分配协议。
一套120平的归潘某和他父母,一套100平的归女儿,等她成年后过户。
李女士不想让人说闲话,啥也没要,房子给女儿最踏实。
潘某的父母也签了字,后来房子交付,李女士和女儿住一套,爷爷奶奶住另一套。
谁都以为这事就算翻篇了。
可好事多磨,有人天生就是来和好人作对!
2025年,爷爷突然给小潘打电话,说当年离家出走的父亲得了尿毒症,需要钱治病。
小潘记得清清楚楚,父亲走的时候她只有8岁。
这13年里,没一个电话,没一句问候,更是连一分钱抚养费都没拿过。
母女俩租房住,她打暑假工端盘子、发传单,熬过最难的时候。
现在虽然有份稳定的工作,但一个月才挣4000块钱。
亲生父亲只是名义,他没尽过任何抚养义务,双方也没有任何感情。
自己更不想和他有所牵扯,他生病是活该,是报应!
小潘没理这个茬儿,她没有去看望过父亲。
但姑姑跳出来,她带着自己的父亲找上门。
说潘某治病需要钱,让小潘拿钱给父亲治病。
小潘没一口回绝,她心想,三五百块,咬咬牙能给。
可亲戚们张口就要求她每月拿3000元。
小潘听完直接懵了,自己辛辛苦苦工作,每月才挣工资4000。
房租就要1000多,吃饭交通再省也得1500,剩下几百块应急都不够。
让她每月3000块,她连住的地方都保不住,这是活不活得下去的问题。
可潘某认为,作为亲生女儿拿钱给自己治病,天经地义。
2025年,他一纸诉状把女儿、前妻、自己父母一块告上法庭。
说当初的的拆迁分配,没经过他同意,不能算数,要求法院重新分配。
先补偿他30万,再说其他。
离家13年,潘某回来第一件事不是道歉,不是弥补,而是抢房子、状告全家。
他承认,当时确实躲债跑了,现在身体不行了,被人一脚踢开。
他认为,女儿有义务赡养他,出钱看病也是必须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女儿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为父亲没养过她就免除。
也就是说,小潘这笔赡养费,必须得出。
至于拿多少钱,要看实际情况。
小潘工资4000,刚够自己生活活,每月拿3000不合理。
第二,当年那份拆迁协议,可能无效。
因为潘某是产权人之一,完全不知情,也没签字,四人把房子分了,不合法。
也就是说,小潘名下那套100平的房子,很可能要被重新分割。
这场官司,可以说已经不是简单的家庭矛盾了。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是法律对父母权益的保障。
父母与子女间,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即便父母曾有过错,未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也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本案中,潘某虽在早年离家出走,未抚养过女儿小潘。
但他身患重病身无分文,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
因此他有权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
这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但同时,赡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来确定。
小潘收入仅4000元,在满足自身基本生活后,难以承担3000元的赡养费。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合理金额。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小潘必须拿出一部分钱来赡养父亲。
一次付清也好,每月支付也罢。
但小潘想以父亲从来没管过自己,而拒绝这笔申请费,法律是不允许的。
从人情上看,潘某抛妻弃女13年,回来就抄家底,告女儿,吃相难看。
但是,法律能管义务,管不了人心。
小潘作为女儿,可以被迫掏钱,但没人能强迫她必须真心实意。
亲情账户只取不存,迟早要透支到负数。
法律可以强迫女儿尽义务,但换不回缺席了十几年的父爱。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