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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二婚带娃的女子赵某与男子曹某闪婚后,获赠价值千万房产99%的份额,仅

上海长宁区,二婚带娃的女子赵某与男子曹某闪婚后,获赠价值千万房产99%的份额,仅一年以后起诉离婚,两次起诉离婚获判半年后,第三次起诉要求按照持有比例分割房产。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大快人心,不助长歪风邪气!

几年前,赵某与曹某因一次机缘巧合的搭乘顺风车相识,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赵某利益带着一个女儿,不幸的遭遇和独立的人格特质俘获了曹某的心也激起了他的保护欲。据悉,赵某是在房产行业深耕多年的相对专业人士,而曹某原是上海本地人,因父母曾经的老住宅被拆迁后获得一大一小两套房产。

曹某后来表示,较小的一套房产一直用来出租,补贴家用,而这套大一点的房产一直是自己和父母三个人名下的共同房产。平时的话,自己和父母也都是正常工薪族,并不是什么企业主和做生意的老板,所以这套大一点的房产,也就成了曹某一家最主要的财产。

曹赵二人相识后,很快就结婚了,甚至连双方的父母都没有打过照面。婚后,赵某见曹某对自己的女儿视如己出,对自己也是疼爱有加,便趁热打铁地和丈夫曹某商量起两件事。一件是以女儿学业等为由想将其纳入曹家户口,再一件是既然结婚了,房产从父母和丈夫三人的名下转移到她和丈夫两人的名下是不是更好。

经过赵某的软磨硬泡,也因为自己想要表达对他们母女二人的忠心,最后曹某接受了这些要求。起初,曹某和父母提起房产产权转移的时候,曹父曹母是坚决反对的,可二老耳朵根子软,奈不住儿子再三恳求,再加上儿子提到说若房产以后以遗产的形式继承的话会产生大量的遗产税,至此,二老最终同意了自愿赠予产权于儿子曹某。

得到该套房产全部产权以后,赵曹二人也是迫不及待地准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曹某考虑到赵某之前的遭遇,为了给足赵某安全感,也因为赵某自己的想法,最终,价值千万的房产99%的份额被分给了女子赵某。为此,赵某还出了11.9万余元的税费。

可转折来得也快,仅仅在一起生活了半年左右,二人便以各种原因聚少离多的分居着。终于,在婚姻持续的1年08个月的时候,赵某拿起了诉状,将丈夫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种闪婚闪离快餐式的感情,曹某是不能接受的,加上法庭觉得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所以赵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并未成功。

此后,双方也是继续分居,可赵某就像吃了秤砣铁了心,一年后再一次将丈夫曹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眼看着曾经温柔似水,善解人意的妻子如今这般决绝,自觉强扭的瓜不甜,便同意了妻子的离婚诉求。

原以为这事到此就结束了吧,可二人离婚仅仅半年后,赵某第三次将曹某告上法庭。而这一次,赵某的枪口对准了二人名下那套千万房产。诉求也是简单粗暴:按照名下比例分割房产。

这一下,曹某及父母再也不淡定了。据了解,这套房产本就是曹某父母曾经的老住宅拆迁后所得,当时的某才年仅11岁,所以本质上这套房产与曹某和赵某并无半点经济上的关系,无非就是因为爱子心切,不想破坏儿子和儿媳妇的感情,才无奈选择了赠予儿子曹某。而曹某得到全部份额房产以后,在未经二老的同意,甚至未让二老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做出了转让99%份额的决定。

法院在了解了整个前因后果以后认为:

第一,曹赵二人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为六个月,双方父母自始至终也没见过面,且未举办什么婚礼仪式,婚姻存续期间二人也无婚生子女,符合典型的闪婚闪离情况,短短时间就像拿走千万房产,显然有失公允;

第二,房产本身并没有曹赵二人一丁点的贡献,是曹某父母的拆迁所得,如若房产被赵某拿走,那么未来二老恐有无家可归,无处可住的风险,这对二老极不公平;

第三,曹某的举动不能说毫无责任,作为一个成年人,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代价,虽然半年时间不长,但总归是赵某与曹某在一起实打实的生活过,并且房屋登记时,赵某还掏过11.9万余元的税费,这些均是重要参考依据。

综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定,房产仍然归被告曹某所有,但酌定曹某额外给予50万元于赵某。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中最主要就是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房产归属应属婚前个人财产,且夫妻双方共同持有以后,生活时间较短,所以不按照共同财产来分配,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