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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死拉了一个垫背的?”上海,一23岁女子,花了139元报名费,参加11公里,爬

“临死拉了一个垫背的?”上海,一23岁女子,花了139元报名费,参加11公里,爬升650米的徒步活动,走到半路,她感觉身体不舒服,跟领队说了一声就回去了,下午3点多,她晕倒在路边,抢救无效死亡,晚上6点,旅行社才发现女子不见了。女子母亲愤怒的把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旅行社喊冤:活动一共52人,每人收139元,收了6490元,支出6130元,这活动我们不挣钱,而且签了免责声明,凭啥讹人?法院判决却出乎意料。

23岁的张女士,喜欢户外活动,只要有机会,她就参加,强身健体,亲近大自然。

五一期间,张女士刷到某旅行社发的徒步活动帖,说是去南京九连尖,全程11公里,累计要爬650米,难度不大,但一路风景宜人。

张女士再一看,报名费才139块,这性价比太高了吧,对于她这个户外活动爱好者,当然不能错过。

张女士觉得太划算了,二话不说就报了名转了账。

活动当天,加上3个领队一共去了52个人,中午正式开始徒步。

那天天气特别热,走了没多远,张女士发现自己浑身不舒服,她一向身体很好,突然不得劲,让她觉得很奇怪。

这种不适,不是坚持一下就能过去的,她觉得余下的路程还很远,自己没办法坚持,就不想勉为其难了,那样,会拖团队后腿,自己也举步维艰。

于是,张女士跟领队打了个招呼,说自己要原路返回。

当时3个领队都在,没一个人想着陪她一起走,就这么让她一个小姑娘单独往回走了。

到下午3点多,悲剧发生了,有路人发现张女士晕倒在路边,赶紧报警送医,但最后回天乏力,她英年早逝。

离谱的是,旅行社这边,直到当天晚上6点多活动全结束了,清点人数的时候,才发现张女士没回来。

张女士爸妈肯定接受不了,自己花一样的闺女,就因为参加了一次徒步,竟然没了。

关键是,女儿身体不适,当时3个领队都在,竟放任她一个人回去,如果身边跟一个人,也不可能出这么大的事。

张家父母直接把旅行社告到了法院。结果旅行社还觉得自己特别冤。

旅行社掰着手指头算账说,每个人收139,52个人总共才收了6490块,这次活动成本就花了6100多,根本没赚钱,就是个非营利的约伴活动,不该担责。

而且,活动帖里早就写了免责声明,说户外活动出了意外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参与者要是隐瞒身体情况出事全自己负责,凭啥现在要他们赔钱?

张女士出事,说明她身体有问题,没如实告知,到头来还倒打一耙,那意思临死还要拉一个垫背的,旅行社无法接受。

法院的判决却没顺着旅行社的说法来。认为免责声明,不是免死金牌。

旅行社本身就是干旅游的公司,办活动不可能只看单次赚不赚钱,说不定还有宣传拉新的目的,不能拿单次不盈利就想降低自己的安全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情况,判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

这事也给所有人提了醒:徒步不是说走就走的小事,参与者得对自己的身体有数,别硬撑。

组织者更不能拿个免责声明就当甩手掌柜,路线要提前踩点排查风险,队员动态得随时掌握,真出了事想跑是跑不掉的。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旅行社作为活动组织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事先公示的免责声明,意图免除自身对参与者的人身伤害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加之旅行社没对身体不适的离队参与者尽到合理看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即便有免责声明,也不能免除旅行社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3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