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4人是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经常去外地出差住酒店,时间久了,他们就发现报销上有漏洞,接下来的4年时间,他们通过虚开高价住宿发票、实住低价房私吞差价,套取单位资金80多万,然而纸包不住火,单位发现异常后立马报案,4人这下玩大了!
郭某、金某、黄某、张某4个人都是某事业单位的员工,有的是直签合同工,有的是劳务派遣身份。
因为岗位性质,常年要被派到外地出差。
最早发现报销漏洞的是郭某,那次他出差订了个300多的酒店,入住时跟老板闲聊,说自己单位能报更高的标准,问能不能帮忙开500的票,差价给他返现。
老板想着多做生意也没亏,当场就答应了。
那次报销顺利到账后,郭某便把这个“窍门”告诉了另外3个常一起出差的同事,几个人一合计,觉得这钱来得太容易,慢慢就成了默认的潜规则。
从2021年开始,4个人出差就都照着这个路子来:订票的时候专挑高价房下单走单位审批,实际入住的时候再找老板换成低价房,多出来的差价要么直接转微信,要么给现金。
碰上熟络的酒店民宿,有时候连入住都不用,直接让老板开个票走个流程,钱轻轻松松就到了手。
一开始他们还只敢几十、几百地赚,后来胆子越来越大,到最后3年多下来,4个人加起来居然套走了单位80多万。
他们也不是没怕过,每次报销完都盯着财务到账的消息,看见账平了才放下心。
他们也琢磨过,自己都不是正式编制,就算出事了最多就是把钱退了、工作丢了,怎么也犯不上坐牢。
就抱着这样的侥幸,4个人一直干到2024年底,单位年底核账的时候发现差旅费支出异常,顺着记录一查,很快就揪出了几人的猫腻,直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刚被带走的时候几个人还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最多就是违规。
但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介入后,明确了他们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从事的是技术服务类岗位,不涉及国有财产监管职责,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但他们虚构住宿信息、用假发票平账,钱全被几个人分了花了,根本没想过还,已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只要利用工作便利,如管报销,用虚开发票、骗差价等手段把单位钱变成自己的,且数额较大,在6万以上,就构成犯罪。
直到审查起诉阶段,几个人才彻底慌了神,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全都认了罪,凑钱把80多万赃款全额退给了单位。
但错已经犯下了,本案中4人骗取80万且无归还意图,属于典型的监守自盗,最终退钱也难逃刑责。
最终法院按照职务侵占罪,判处4人1年3个月到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还都处了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几个人都悔不当初,就为了点蝇头小利,工作没了,还留下了案底,实在是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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