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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一店主提醒七旬老人拿了充电器还没付钱。老人顿时翻脸,劈头盖脸一顿辱骂,

江苏徐州,一店主提醒七旬老人拿了充电器还没付钱。老人顿时翻脸,劈头盖脸一顿辱骂,接着用头连续猛撞店主的脸。最让店主受不了的是,老人还专挑最恶毒的话骂,专攻店主刚去世的老母亲。店主脑子一热,一拳挥了过去,老人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老人被120拉走,店主被警方带走。很快,店主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庭上,店主坚称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店主构成故意伤害罪。老人家属觉得委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店主老陈是个踏实本分的生意人,跟妻子赵女士一起守着一间铺子,日子虽不算大富大贵,但也安稳。   有一天,店里来了一位常客老张,老张年事已高,七十多岁了,是附近的居民,平日里也会来店里买点烟酒、唠唠嗑。   老张在店里转悠了一圈后,拿起了一个手机充电器,没有付钱,抬脚就往外走。   这个举动被正在理货的老陈看见了,开店的人都知道,小本生意,利润薄,最怕的就是货物不明不白地“消失”。   老陈没有多想,赶紧追上去,语气也还算平和,提醒了一句:“张大爷,这东西您还没给钱呢。”   在老陈看来,这不过是一次正常的提醒。   然而,老张的反应剧烈得超乎想象,他没有解释,没有掏钱,而是瞬间被点燃了怒火。   他转过身,对着老陈就开始破口大骂,言辞之激烈,让周围的人都愣住了。   老陈试图解释,但老人根本不给他说话的机会。   老张用头猛地撞向老陈的脸部,一次、两次……连续地用头“拱”着老陈。   老人的力气虽然不比年轻人,但这种不顾一切的撞击方式,让老陈在躲闪中狼狈不堪。   在撕扯和撞击中,老张开始用最恶毒的语言,攻击老陈刚刚去世不久、年逾九旬的老母亲。那些污 言秽 语,对于一个正处于丧母之痛的人来说,无异于在伤口上撒盐。   老陈此刻脑子里“嗡”的一声,瞬间失去了控制,挥起了拳头,朝着老张打了过去。   老张倒在了地上,随后被赶来的120急救车接走。   而老陈,则被随后到场的警方带走。   经过鉴定,老张的伤情为鼻骨骨折,达到了“轻伤二级”的标准。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老陈提起了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老陈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对于老陈一家来说,觉得满腹委屈,明明是老人先无理取闹,先动手撞人,先辱骂已故的家人,老陈是在忍无可忍之下才还手的,怎么就变成了“故意伤害”,还要去坐牢?这不公平。   于是,家属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怎么判决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指出,老张虽然动了手,但他使用的是“用头撞击”的方式,一个七旬老人,用头去顶人,这种攻击方式的暴力程度是有限的,通常造成的是疼痛、红肿等轻微伤害,一般不会直接导致骨折等严重后果。   老陈作为店主,正值壮年,在力量和身体条件上与老张有显著差距,他反击的方式是挥拳,直接击打对方的面部,最终造成了鼻骨骨折(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显然,这两者之间不相适应,通俗点说,法律允许你还手制止对方,但不允许你下重手报复对方。   当老张用头撞击时,老陈可以推开他、抓住他的手、或者用其他方式控制住他,而不是直接一拳将对方鼻梁打断。   法院认为,老陈这一拳,超出了制止的范畴,进入了伤害的范畴。   所以,法院认定老陈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不过,《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具体到本案,老陈在现场等待,没有逃跑、没有抗拒抓捕,这符合“自动投案”的精神,这一点法院是认可的。   但是,老陈到案后,始终强调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认为自己无罪。   法院认为,老陈虽然承认了打人的事实,但他一直坚持自己没有犯罪,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核心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老张的家属在刑事案件中同步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老陈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对于最终老张受伤这一损害结果,双方都有责任,老张的先行不法行为是“因”,老陈的过当反击是“果”。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的大小,二审法院酌定,由老张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此外,二审法院还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刑事责任也进行了调整,从10个月有期徒刑,减至7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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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nic83
apenic83 2
2026-03-28 21:41
报警,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