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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男子应聘一公司,收到录用通知后第二天,男子按要求花99元完成体检,谁料

湖南长沙,男子应聘一公司,收到录用通知后第二天,男子按要求花99元完成体检,谁料,公司又突然通知他录用取消了,男子怒了,认为公司让他丧失了其他求职机会,简直是浪费他的时间,他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2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赔他1.3万,外加报销体检费。结局精彩了! 2024年下半年,唐先生一直在长沙物色合适的工作,经过简历筛选、现场面试等常规流程,他顺利通过了一家公司的考核。 2024年9月25日面试结束后,仅仅隔了一天,公司就主动发来电子版入职通知书,里面清清楚楚写明了工作岗位、薪酬标准、入职要求等关键信息,还特意叮嘱唐先生尽快提交近期体检报告,并且承诺入职半年后可凭发票报销100元以内的体检费用。 拿到这份正式的录用通知,唐先生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他当即回复公司同意入职,甚至推掉了手头另外两家公司的面试邀约,打算专心准备入职。 按照公司的要求,唐先生第二天就自费去医院做了入职体检,花了99元,拿到体检报告后,他还特意整理好入职资料,就等着公司通知办理入职手续。 可让唐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体检刚做完没多久,他就收到了公司人事发来的消息,短短一句话直接泼了他一盆冷水:录用取消。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唐先生又气又懵,他立刻联系公司询问原因,对方给出的答复竟是“暂无适宜岗位”。这个理由在唐先生看来完全站不住脚,岗位是公司招聘的,录用通知也是公司主动发的,自己全程配合流程,没出现任何违规问题,公司凭什么说反悔就反悔。 唐先生越想越憋屈,他坦言,因为笃定能入职这家公司,自己不仅拒绝了其他求职机会,还推掉了兼职副业,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甚至耽误了后续的求职节奏。既然公司不讲诚信,他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随后便将这家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提出了两项诉求:一是要求公司按照2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二是让公司全额报销99元体检费用。 案件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十分清晰。涉事公司当庭辩解,称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唐先生的诉求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而且公司在发出入职通知书次日就通知取消录用,不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唐先生的全部诉求。 面对公司的辩解,唐先生拿出了完整证据链:电子版录用通知、体检缴费凭证、与公司人事的沟通记录,还有后续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此证明自己的薪资水平和实际损失。 他强调自己是基于对公司录用通知的合理信赖,才放弃其他机会,公司随意取消录用,已经构成了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而是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做出了公正判决。法院首先认定,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书包含岗位、薪酬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唐先生收到后明确同意入职,双方已经就用工事宜达成一致,足以让唐先生产生劳动合同能够顺利订立的合理信赖。 公司以“暂无岗位”为由单方面取消录用,明显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唐先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针对唐先生主张的1.3万元赔偿,法院并没有全额支持,而是秉持“损失填平”原则,综合考量公司过错程度、双方约定薪酬、唐先生另寻工作的合理周期。 以及唐先生后续入职的薪资水平等多重因素,最终酌情判令公司按照唐先生现单位半个月工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全额承担99元体检费用。 这样的判决看似没有满足唐先生的全部诉求,实则是兼顾了公平与法理,既惩戒了公司的失信行为,也避免了过度索赔。 其实在长沙乃至全国,类似发了录用通知又反悔的案例并不少见,此前长沙芙蓉区法院就审理过一起案件,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主动辞去银行稳定工作,结果被新单位以档案有处分为由拒绝录用,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求职者4.5万元损失。 两起案件的核心判决逻辑一致,都是认定用人单位随意撤销录用,损害求职者信赖利益,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求职者可能会疑惑,录用通知不等于劳动合同,公司反悔真的要担责吗?答案是肯定的。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属于用人单位发出的用工要约,一旦求职者明确表示接受,就形成了缔约信赖关系,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撤销。 尤其是求职者为了入职付出了时间、金钱成本,甚至放弃其他工作机会,这种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这起案件的结局看似平淡,却极具现实意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招聘不是儿戏,发出录用通知前务必核实岗位需求、人员匹配度,不要抱着“先招着再说”的敷衍心态,随意反悔不仅败坏企业口碑,还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对于求职者而言,遇到类似“放鸽子”的情况,不要自认倒霉,要保留好录用通知、沟通记录、缴费凭证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合理主张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