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案例回顾:因代谢综合征行胃袖状切除,术后无法止血切除患者脾脏

一、基本案情2023年7月24日,原告陈某磊在被告医院行腹腔镜下胃袖状切除术+术中胃镜检查,因术后无法止血,随后行脾切除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4日,原告陈某磊在被告医院行腹腔镜下胃袖状切除术+术中胃镜检查,因术后无法止血,随后行脾切除术,于2023年8月6日出院。2023年8月13日,原告因胸腔感染、肺部感染入住被告某市某医院治疗,住院18天后出院。2023年9月1日,原告又因炎性胸腔积液入住某省某住院治疗5天。

二、患方观点

某大学S医院存在明显疏忽大意,未能正确评估原告的身体状况,进而制定了错误的诊疗方案;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导致了产生额外医疗费、误工、护理等后果。原告自某大学S医院处出院后,于2023年8月13日到被告某市某医院处住院治疗。

某市某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未选择正确诊疗方案,且书写病历不规范,导致原告病情延误等后果。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原告在我院就诊过程属实,我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因果关系参与度已经司法鉴定,同意依法处理。

四、被告辩称某大学S医院辩称

1、 对于鉴定意见:原告患有原发性疾病,疾病本身也会导致损害,这也是术中并发疾病的根本原因,属于不可避免的损伤,鉴定结论未考虑我方过错与患者原发疾病在各自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

2、患者的最终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是患者基础性和原发性疾病导致,请求法院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患者的临床表现,公平认定我院的赔偿比例。

五、鉴定意见

1、某大学S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陈某磊脾脏切除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同等原因范围;某市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陈某磊治疗时间延长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主要原因范围。

2、被鉴定人陈某磊评定为八级伤残。

3、被鉴定人陈某磊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护理人数为1人。4、原告共支出鉴定费31950元。

六、庭审意见

1、本案中陈某磊因疾患赴被告某大学S医院处就医,被告理应尽到审慎合理的诊疗义务,因其自身过错导致陈某磊受到损害,被告某大学S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2、被告某市某医院对原告治疗时间延长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主要原因范围,其应对原告延长治疗时间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承担责任。

3、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某大学S医院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的5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某市某医院对其在某省某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90%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司法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

4、现原告主张各被告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照本院确定的损失数额及比例予以赔偿。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判决,被告某大学S医院赔偿277967.9元;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45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