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4年2月5日,原告亲属薛某因右上腹胀痛1月到被告某市某医院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科门诊就医检查,在值班医生的诊断建议安排下做了某增强检查、胃镜检查,检查为肝内外胆管无扩张,脾不大,胰腺大小形态及密度正常,诊断结论为肝囊肿,考虑良性。
后医生告知薛某患有胃炎,薛某按照胃炎吃药治疗,但一直未见好转,遂找到丁庄街道卫生院的医生询问,通过查看在某市某医院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拍摄的某片子看出胰腺有问题,建议薛某去大医院就医。

后于2024年3月2日,薛某携带在被告处拍摄的某片子又前往某C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阅片后发现问题,立即又安排薛某在该院做胸部某检查,结论为胰头钩突处混杂密度灶并周围增大淋巴结,考虑恶性占位;肚内多发低密度灶,考虑转移可能,此时已经是胰腺恶性肿瘤晚期。
二、患方观点
二被告对薛某的病情漏诊、误诊,未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导致薛某错过了最佳医疗时期,加速了薛某死亡。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四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7737元。
三、被告辩称
1、依据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8页记载,经复阅患者2024年2月5日腹部某(片号:4654646),可见胰头钩突区域有一低密度占位,边缘模糊,强化不明显,周围少量强化小淋巴结;肝内多发低密度灶,边缘环形强化。根据影像学表现,患者具有较为典型的胰腺癌影像学征象,此时应考虑胰腺恶性肿瘤伴肝转移的可能。
2、第10页对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可以看出,鉴定人员认为被告存在过错的原因是未能及时发现胰腺的异常表现,漏诊了胰腺癌伴肝转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机。
3、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可以看出,患者薛某在2024年2月5日到被告处就诊时已是胰腺癌伴肝转移,属于胰腺癌TNM分期IV期,已经丧失手术机会。按照鉴定书的意见晚期无法手术治疗的患者通常平均生存期只有3~6个月。
薛某的生存期应为3-6个月,扣减存活的时间后,剩余部分为缩短的生存期。缩短生存期的判决应当以缩短时间除以20年得到责任比例(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最长为20年)。
4、涉案鉴定意见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患者生存期限缩短的原因力为次要,而次要原因的责任比例为16%-44%。上述两责任比例相乘,即为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
患者薛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二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某市某医院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被告某市某医院的分支机构,相关赔偿责任由某市某医院承担。
四、鉴定意见
薛某,男,1984年出生。某市某医院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影像学表现,患者具有较为典型的胰腺癌影像学征象,此时应考虑胰腺恶性肿瘤伴肝转移的可能。但医方影像学检查未能发现胰腺异常,而肝内多发低密度灶经增强扫描后边缘明显环形强化,亦错误诊断为肝囊肿,医方存在明显的漏诊、误诊,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治疗胰腺癌的时机。
同时,正因为医方未能发现胰腺异常,故未能针对胰腺占位对患者行进一步诊疗,如行癌胚抗原(CEA)、糖类抗原199(CA19-9)等肿瘤标志物的检验,或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医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等。
2、由于胰腺癌5年生存率小于8%,即便早期发现并接受规范的胰腺癌治疗,也并不能完全避免死亡,故认为被鉴定人薛某的损害后果为缩短了生存期。被鉴定人薛某2024年2月5日主诉‘右上腹胀痛1月’到某市某医院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
当日腹部某片影像学表现已高度提示胰腺恶性肿瘤伴肝转移的可能,后续在某C医院的检查和病理检验结果明确胰头恶性肿瘤伴多发转移(周围淋巴结转移、肝内转移)的诊断,属于胰腺癌IV期。
胰腺癌死亡率较高,5年生存率小于8%,早期可行根治性联合切除手术,术后生存期约为15~24个月,行姑息性旁路手术治疗的患者生存期约为7~12个月,晚期无法手术治疗的患者通常平均生存期只有3~6个月。
因此,患者最终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和转归。由于某市某医院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被鉴定人薛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能及时发现胰腺的异常表现,漏诊了胰腺癌伴肝转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机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薛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薛某因右上腹胀痛于2024年2月3日至6日到某市某医院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依照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明薛某所患疾病实际、有关该疾病恶性程度及该疾病患者生存期等,本院酌定某市某医院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因薛某诊疗、死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2%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判决,被告支付29060.5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