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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黑龙江大庆,一企业职工因手头紧张,竟想出一招“妙计”——当天买下一

“自作聪明!”黑龙江大庆,一企业职工因手头紧张,竟想出一招“妙计”——当天买下一套房办完产权证,同日以“购买自住用房”为由提取公积金5.4万元,第二天就把房子转手卖给了别人。本以为这套“快进快出”的操作天衣无缝,不料三年后公积金中心还是发现了异常!
 
“你凭什么让我还?钱是我自己账户里的,房子我也买了,手续全是真的。”
 
这话是大庆一名企业职工在接到公积金中心电话时,脱口而出的反问。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没急着跟他吵,只是问了一句:你3月28日买完房,第二天就过户卖了,这叫“购买自住住房”?
 
事情得从三年前讲起。这名职工手头紧,琢磨来琢磨去,盯上了自己公积金账户里那笔钱。按规矩,这笔钱不是想取就能取的,得符合条件,买房、建房、大修都行,但必须是自住。可他不想等,也不想真住。
 
于是他想了个“妙招”:先买一套房,办完产权证,当天就以“购买自住用房”的名义把公积金提出来,第二天再把房子转手卖掉。一进一出,钱到手了,房子也没了,看着天衣无缝。
 
他确实这么干了。5.4万元公积金顺利到账,房子也顺利出手。那会儿他大概觉得,这操作简直完美,手续齐全,流程合规,谁能挑出毛病?
 
可公积金中心不是吃干饭的。
 
三年后,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例行核查中发现了这条异常记录。买房和卖房之间隔了不到二十四小时,这种“快进快出”的节奏,放在任何一个正常人身上都不合常理。中心随即约谈当事人,要求返还违规提取的款项。结果呢?对方拒不退还,态度还挺硬。
 
中心没惯着,直接把他告了。法院审理后认定,这名职工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什么意思?就是你表面上所有手续都是真的,但你的真实目的不是住,而是套现。这恰恰踩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红线。
 
法院判决很明确:限期全额返还5.4万元。
 
对于住房公积金,很多人觉得,公积金是我自己交的,单位也给我配了一部分,那账户里的钱不就是我的吗?我想什么时候取就什么时候取,碍着谁了?
 
这话对了一半。钱确实是你的,但它的使用是有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是互助共济,大家把钱凑在一起,专门用来解决住房问题,尤其是自住需求。它不是储蓄账户,更不是随时可以套现的活期存款。你违规提走一笔,池子里的水就少一分,那些真正等着贷款买房的人,可能就得排队等更久。
 
所以法律对骗提行为的态度一直很明确:提取公积金必须用于自住住房。违规提取的后果也不只是退钱了事,信用记录会留下污点,未来五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都可能被限制。如果情节严重,比如伪造材料、金额巨大,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可不是吓唬人,全国各地已经有不少类似案例被判刑的。
 
再看大庆这个案子,这个职工大概觉得自己挺聪明,钻了个空子,手续做得滴水不漏。但他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逻辑:任何制度设计都有它的目的,你可以在形式上绕过去,但目的这东西绕不过去。法院说的那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说白了就是:你演得再像,也骗不过实质审查。
 
三年后才被发现,不代表没被发现。这笔交易当时没被拦住,不等于永远拦不住。那些以为“过了风头就没事”的人,往往低估了制度的追溯能力。
 
说到底,这件事不是一个“倒霉被抓住”的故事,而是一个“迟早要还”的故事。5.4万元不算巨款,但背后牵扯的是整个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每一个违规提取的人,都是在透支别人对这个体系的信任。而信任这东西,一旦被透支多了,最终受损的是所有缴存人。
 
与其琢磨怎么把公积金套出来,不如想想怎么合规地用起来。租房可以提,买房可以提,退休了也能提。路一直都在,只是别走歪了。
 
信源:
环球网2026/10/11——男子买房当日提取公积金,次日卖房!大庆法院:违规,全额返还!
 
文|南枝
编辑|南风意史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34
用户10xxx34 2
2026-10-13 20:07
能全款买房的人,缺5万来块公积金花?从买房到卖房,两天时间就搞定?一买一卖,不用缴税缴手续费?不亏钱就能马上卖出去?公积金的钱,不买房提不出来?讲不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