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女子在高速上以35公里/小时行驶,结果被后方车辆追尾,导致车尾受损严重。交警队赶到现场调查,后车司机称是女子把车停在了高速路上,但女子却称自己没有停车,就是大晚上光线不好,怕发生碰撞,所以开得慢了一点。交警听完后,气不打一处来,狠狠地教育了女子一番。
今年8月份,高速路忻州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客车在高速路的中间车道缓慢行驶,时速只有35公里,而该车道要求的车速最低90公里/小时。
之后不久,后方一辆车急速驶来,但司机也许是开小差了,并未注意到前方车辆的速度很慢,结果发生了追尾,导致女子的车尾严重损毁。
交警接到警情迅速赶到现场处置,面对交警的询问,后车司机表示女子的车速太慢,感觉车就停在了道路中间,根本反应不过来。
然而女子称晚上光线很差,看不清前面的路,担心车速太快会追尾,所以就把车速压得很低,开慢一点也许能保障安全。
面对这套“慢即安全”的说辞,交警当场予以了教育,称高速道路上行车,并不是开得越慢就越安全,超低速行驶,和高速上无故停车是一样的,都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极易酿成追尾大祸。
后经现场勘查、还原行车过程,交警队认定女子长时间在高速公路上超低速行驶,存在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后车司机观察不到位,没有保持足够安全车距。因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第3款规定: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涉事路段是3车道,中间车道最低车速应为90公里/小时,可女子的实际车速仅35公里/小时,远低于最低限速要求。
当晚并未出现大雾、暴雨等需要强制降速的恶劣天气,所以女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超低速违法行驶,是诱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后车在高速行驶时,负有持续观察路况、预留制动空间的义务。
即便前车存在低速违法行为,后车依旧需要尽到谨慎观察、及时避险的责任。
本案中,后车司机未能尽到谨慎观察,同样存在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交警队给予双方同等责任,这样的认定并没有问题。
最后,开车慢总不会出错,这套逻辑放在普通道路或乡间小道上,是能行得通的,但在高速公路上完全行不通。
高速公路上的车流整体车速较快,前方车速如果放在35公里/小时,会产生巨大速度差,如果是大白天,视野开阔的,那可能后方车辆能及时发现并变道,但大晚上视野本来就不好,很难发现前方车辆超低速行驶。
如果有司机大晚上看不清前方道路,那尽量还是不要在大晚上开车出门,更不要上高速公路行驶,这纯粹就是在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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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山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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