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男子手头紧张,想把公积金账户积攒的5.4万余额提出来花,可这钱条件不够是提不出来的。他灵机一动,买二手房就能用上,随后一卖钱不就倒出来了吗?于是,按照他的计划,很快经过一买一卖,钱就套出了。谁知,钱还没捂热乎,公积金中心后台核查数据,发现了这笔反常的交易,随后约谈,要求退回全部金额。男子不干,被告上法庭,这下他傻了!
张某是一名普通企业职工,一家人靠着微薄的工资生活,总是捉襟见肘,存不下钱。
看着生活开销压力越来越大,急需一笔钱周转,他整日愁眉不展、心里万分焦灼。
可他又要面子,不想找亲朋好友去借,想着自家的事不能让别人知道,他思来想去,怎么样能整来点钱,渡过难关呢?
他琢磨着工作多年,除了公积金账户里积攒了5.4万元余额。别处也没钱了!
可他心里清楚,这笔钱名义上属于自己,却不是想取就能取。
公积金有严格的使用规则,只针对自住购房、租房等刚需场景,自己当下的情况,完全达不到提取标准,眼睁睁看着账户里有钱却一分拿不出来!
为了凑齐周转资金,张某茶饭不思、琢磨了很久,一心想找出一条“捷径”。
思来想去,他突然灵机一动:既然买房可以合法提取公积金,那我短期买套房,提完钱再卖掉,不就顺利把公积金套现出来了?
在他看来,这个办法天衣无缝,所有流程都是正规房产交易,手续齐全,肯定不会被查出问题。
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他打定主意,打算靠这套“买房套现”的操作,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
2023年3月28日,张某立刻付诸行动。
他根本不是买房自住,纯粹为了套取资金,火速购入一套二手房,当天加急办完过户、拿到房产证。
紧接着,他拿着完整的购房材料,以刚需买房为由,顺利从公积金中心提取了5.4万元。
拿到钱的那一刻,张某心里特别得意,暗自庆幸自己聪明,轻轻松松就解决了资金难题。
目的达成后,第二天,他就火速把房子转手卖出,再次办理过户。
短短两天,一买一卖快速闭环,房子不留、只套现金,自以为操作隐秘、无人察觉。
之后几年,张某一直暗自心安,觉得这件事神不知鬼不觉。
直到2026年6月,公积金中心后台核查数据,发现了这笔极度反常的交易:正常人为居住买房,绝不会隔夜卖房。
超短的交易周期、无入住记录、纯流水式操作,违规痕迹一目了然。
工作人员随即约谈张某,告知其行为违规,要求全额退回钱款。
这一刻,张某固执地认为,自己所有交易都是合法流程,没任何造假,凭什么要退款?
带着满腹委屈和抵触,他坚决拒绝退还资金。
协商彻底破裂后,公积金中心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张某表面上是买卖二手房、申报自住购房提取公积金,但他从头到尾没真实自住需求,买房只是为了套取公积金,次日就把房屋转卖。
这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以虚假购房作为外衣、目的是套现公积金的民事行为无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公积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真实自住住房消费。
张某不符合提取公积金的真实条件,利用短期房屋交易虚构购房场景,属于骗提套取公积金。
张某虽房屋过户手续从表面看都是真实登记,但法院会结合交易周期、没入住、次日立刻转卖这些客观证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不是购房居住。
公积金中心核查发现异常后,有权要求张某退回5.4万元。
法院判决,张某的交易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套取公积金的非法目的,损害公共权益,属于无效行为,其全额返还5.4万元违规款项。
不仅如此,他还将面临信用惩戒,被限制一定期限内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违规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直到判决书下来,张某才彻底懊悔不已。
一时急功近利的贪念,不仅没占到便宜,还搭上时间精力、留下违规记录,得不偿失。
公积金专款专用,严禁虚构交易套现,违规者不仅要全额退款,还会被纳入信用惩戒,限制多年公积金业务,情节严重还将承担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红线。
信源:环球网 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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