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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被害案,刘鑫真的有责任吗?# 在讨论这个案件时,很多人给我发了法院的判决书。 请注意,判决时,刘鑫的名字是刘暖曦。 法院判决的核心要点如下: (一)刘暖曦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 (二)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存在过错 (三)刘暖曦的行为与江歌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大 ​

江歌被害案,刘鑫真的有责任吗?

在讨论这个案件时,很多人给我发了法院的判决书。

请注意,判决时,刘鑫的名字是刘暖曦。

法院判决的核心要点如下:

(一)刘暖曦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二)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存在过错(三)刘暖曦的行为与江歌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大家感兴趣可以搜索看看判决原文。

我只把最后一点原封不动摘抄在下面,要看完全版本的朋友,可以搜索看看。

(三)刘暖曦的行为与江歌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基于刘暖曦在先的求助行为和引发的侵害危险,刘暖曦在其与江歌的特定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负有合理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且有善尽上述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刘暖曦 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劝阻江歌报警,失去借助公权力阻止陈世峰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刘暖曦在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 危险发生的机会。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暖曦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刘暖曦上述行为与江歌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原判决认定刘暖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原判决根据案件事实、行为性质和行为人过错程度等情况,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本案一审被告刘暖曦与刑事案件被告人并非同一主体,刘暖曦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缺乏依据。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刘暖曦的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我来回应这个最关键的点:

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暖曦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1,行凶的总共时间是多长?

根据日本判决的卷宗的信息,陈世峰自述在10几秒时间里挥刀杀害了江歌。且江歌没能说话。

而当时,刘鑫在房间内只是听到了异常声音,而非人的呼救声音。这个时候,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江歌被伤害。

我们知道,是因为我们站在上帝视角。刘鑫不知道,是因为她是普通人。

等刘鑫觉得声音奇怪,试图搞清楚发生什么事情时,再去推门(这个房间的门是向外推开且是弹簧门)而推不动。

为什么推不动?因为江歌已经倒下,身体挡住了房门,已经无法推开房门了。

也就是说,刘鑫在知道异常时,江歌已经被害。

请问,一个普通人在当时情况下,如何开门来援救江歌?难道刘鑫能预知危险吗?

2,江歌自己知道危险的存在吗?

实际上,日本判决卷宗明说:刘鑫和江歌一起回家,两个人都不知道凶手陈世峰已经盯住了她们两人。

但是,因为看到两个人一起行动,所以没有动手。

刘鑫因为裤子脏了,先进房门去换裤子,顺手把雨伞挂在门外。而江歌耽误了下,没有一起回去。

江歌到房门外时,也把雨伞挂在了房门外。

卷宗描述的现场里明确写着挂着两把伞。

如果两个人都预知凶手在旁,那就不可能从容去挂伞。

而江歌在被杀的前一刻也不知道凶手靠近,而是从从容容的挂伞。

江歌是很突然情况下被害,而且凶手行凶时间很短。

那么,在不知道危险来临的情况下,请问江歌如何逃生,而刘鑫又如何救助?

3,刘鑫是非目击证人

日本的判决里,明确把刘鑫列入“非目击证人”。

根据判决描述,刘鑫从头至尾都没有看到行凶的过程,连最后推开门都不能,因为江歌身体挡住门,导致弹簧门回弹抵住了。

这个时候刘鑫还在呼叫江歌,还幻想是江歌在跟她开玩笑----虽然刘鑫已经觉得很奇怪了。但她还心存幻想。

但江歌没有回应----江歌此时已经死亡或濒临死亡,无法发声。

对于江歌没回应,刘鑫用疑问句说:“(怎么)把门锁了?你别闹了”。

江歌迟迟没回应的情况下,刘鑫才猜测江歌可能已经遇害。

于是刘鑫报警。日本警察要求刘鑫锁门,警察目的是让刘鑫不再被凶手杀害。已经杀了一个,不能让凶手再杀一个。

4,刘鑫锁门导致江歌不能逃生吗?

那个房门是弹簧门,自动锁。

刘鑫先进的房门,去换裤子。门自动锁了,有问题吗?

实际上,江歌被害的时间很短暂,无论是江歌本人,还是刘鑫,压根没时间做出反应。何来的“刘鑫锁门导致江歌无法逃生”?

整个判决洋洋洒洒写了很多。就是没有回到案发现场,让所有的普通人处在刘鑫的当时境遇下,看能否来得及开门救助江歌!

判决书给了一个很道德的口号,就是不理睬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如何发生的。

5,凶手的行凶目标是刘鑫吗?

请注意,凶手是看着两个人一起回家,但没动手。

凶手看着刘鑫进门,在只有江歌一个人的时候动手杀了江歌。而且,动作迅捷无比。

如果,行凶目标是刘鑫,这完全不合理呀。那么,所谓的刘鑫引入凶手这个危险因素的理由,站得住吗?

最后总结:

各位朋友,请大家扪心自问,如果我们处在刘鑫当时的情形下,我们来得及开门救助江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