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竿?四川乐山,男子为了“白嫖”,半夜到水库去钓鱼。因鱼竿被鱼拖入水中,男子下水打捞鱼竿时不幸溺亡。事后男子的家属无法释怀,认为水库周边没有设立警示标识,水库承包人存在过错,于是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法院怎样判!
男子李某平时就喜欢钓鱼,因为这个爱好,李某也认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大家出去钓鱼的时候,如果发现好的地方都会打电话互相通知。
事发当天,李某接到了朋友的电话,他们发现了一个水库,里面的鱼又大又多。平时去水库钓鱼还要花钱,如果晚上去就把这钱给省了。
李某哪里听得了这个?吃完晚饭便和朋友出发了。
等他们几个人来到水库的时候,已经是接近21时了。周围一片漆黑。虽然李某他们有专业的夜钓设备,可这点灯光照下去,照亮的范围也非常小。
夜钓这件事情。虽然很刺激,可对于人的生理也是一项很大的挑战。等到了凌晨4点多的时候,李某他们已经很困了,可就在这个时候,李某的鱼竿好像被什么东西猛地拽了一下。
李某猝不及防,整根鱼竿就被拖进了水里。
别看这一根小小的鱼竿,价格可不便宜,小到几百块,大到上千块。如果鱼竿被拖走了,对于钓鱼人来说绝对是不小的损失。
李某几乎没有任何犹豫,拿起抄网就往水里走,准备把鱼竿给捞回来。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李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他的离世让这个家庭一下子陷入了困境。李某的家属无法释怀,于是把水库承包者廖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而理由也非常的简单,廖某承包的水库周边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作为承包者存在轻微的管理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李某家属看来,既然人是在水库里没的,水库多多少少都有责任。
可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李某等人当天晚上去水库里钓鱼,廖某根本就不知道,而且李某他们本来就是白嫖去的,一分钱也没花。
水库周围有多处警示标识,并非李某家属所称的没有标识。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李某之所以溺亡,是为了打捞鱼竿。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下水打捞这个行为非常危险,可李某还是一意孤行,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作为经营性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可具体到本案当中,廖某虽然是水库的承包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可这里的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只包含那些合法进入水库钓鱼的人,而那些未经过允许擅自进入的钓鱼人,这个义务不能无限扩大。
也不知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只要人出了事,家属就一定要找一个负责的人如果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就找场馆的管理者,实在找不到就找当地有关部门。
在这种思维方式之下,也就产生了谁死谁有理的结果。
法院了这次判决再次印证,法律看的是过错,而不识结果。如果一个人自己去选择冒险,那么结果就要自己去扛。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