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广西桂林,女子在一家熟悉的店里买了42元的牛肉丸,结账时,她常用的微信付款突然余额不够,就换了支付宝付了钱后离开。老板听到微信取消付款的提示音,以为她没付钱就跑路了,顿时气炸。他也没有顾得上核对账单,就直接把监控视频发到了微信群里。监控视频里,女子的脸被拍得清清楚楚,随后群里有人跟着骂她贪小便宜。女子立马拿出付款截图自证,店家改口说是误会,就连道歉也不诚心。女子气不过,在网上发帖澄清事实,她还了报警,称如果处理不好她可能会起诉到法院。
10月4日中午,李女士来到这家熟悉的店里,准备买些牛肉丸回家做饭。
她挑好一袋肉丸子,到收款处结账,总价42元。
她平时习惯用微信扫码支付,可她打开微信扫码时,突然提示余额不够。
她也没多想,随即切换到支付宝重新支付了42元。
因为赶着回家做饭,李女士付完钱,她提着东西骑车走了。
不料,身后付款提示音箱响了,说微信取消付款42元。
其实李女士听见了,但她压根没往心里去,既然支付宝已经扣款,应该不会有问题。
店家听到的是取消付款,却没听到支付宝到账。
老板开业才2个多月,最怕的就是有人逃单。
他追出门想叫住李女士回来,可门口已经没人。
老板有点急,特意发了朋友圈,说有个女的买东西没给钱,请自觉回来付款。
李女士加过老板微信,很快刷到了这条动态。
她心里很不舒服,可又觉得自己付了钱问心无愧,老板说的应该不是她。
万万没想到,老板马上又在群里连发几条监控视频。
还配文说:我就不信这年头还有人逃单!
李女士点开一看,发到群里的监控视频画面清晰,人脸拍的清清楚楚,而画面里的人就是她自己。
随后,群里有人开始指责,有人说她吃白食,有人说她爱贪小便宜,还有人说她白嫖。
李女士气得浑身发抖,我明明付了钱的,怎么就成了逃单的人。
老板千不该万不该,还没核实就把这么清晰的画面发到群里。
她马上把支付宝付款截图发到群里,并质问老板:“为什么不先查账单就发监控”。
老板看到截图,一下就明白自己错怪人了,态度也马上变了。
但他觉得,李女士已自证清白了,这又不是啥大事,就轻描淡写的说:“搞了半天闹了个乌龙,很抱歉。”
李女士觉得这句道歉太轻了,甚至一点诚意都没有。
明明老板把视频画面当众公布,自己的脸被拍得清清楚楚,这事就不能这么算完!
更让她难受的是,老板还让她以后别来店里消费。
正常买东西正常付款,没占谁一点便宜,凭啥有错的到成了自己?
一气之下,李女士当场就退了群,删了老板微信。
删之前,她收下了老板转来的42元。
事后,她越想觉得过不去这个坎,就把这段经历发到网上。
帖子引起不少人关注,她仍不消气,又去派出所报了警。
她提出,老板要在朋友圈道歉并置顶15天,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000元。
老板也觉得很委屈,当时听到微信取消付款,支付宝又没有语音提示,所以才闹了乌龙。
他以为真被逃单了,先去保安室调了监控,确认人走了以后才发的。
而监控画面有点模糊,根本看不清脸。
他觉得退款也退了,道歉也道了,事情该结束了。
可自从李女士发帖,事件开始走偏,每天有很多陌生人加他微信骂他。
大众点评上,还出现了多条匿名差评。
有的说店里的食物不卫生,别吃,有的问他:“有空查监控挂人,没空核实到账?”
甚至还有人打电话骚扰他,无奈之下,他只能去派出所说明情况。
那么这是在法律上怎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每个人都有名誉权,不能随便造谣、未经核实就公开信息贬低别人,降低别人在大家心中的评价。
本案中,老板只听到微信取消付款提示,没有核对全部收款账单,没有确认是否真的逃单。
就把带有李女士清晰面部的监控视频发到微信群,配文暗示李女士买东西逃单。
这件事直接让群里其他人指责她贪小便宜、吃白食,损害了李女士的名誉,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老板事后才发现是误会,虽然口头简单道歉,但道歉缺乏诚意。
另外他还要求李女士不要再到店里消费,不足以消除对李女士造成的不良影响。
李女士已经付清货款,不存在逃单行为,她有权要求老板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如果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以主张相应赔偿。
老板不能凭着主观猜测,就把他人监控影像发到社群里曝光。
假如遇到疑似逃单的情况,可以先核对收款记录,或者联系顾客核实。
但无论怎样,都不能直接把带人脸的监控发到微信群、朋友圈曝光。
一旦信息有误,就会侵犯他人名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李女士已经开始收集证据,准备去法院起诉。
对这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滨州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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