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求变态刺激,迷晕妻子供各地不明身份男子奸淫,自己现场拍照,案发被判轮奸!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50、151期【第1755号】李某林强奸案——特殊情形下轮奸情节的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林,男,1968年x月x日出生。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林伙同他人强奸妇女,且构成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不构成轮奸。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李某林为寻求变态刺激,事前与郭某驰(另案处理,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约定,由李某林将被害人吴某某(化名,被告人妻子)迷晕后,由郭某驰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林在家中用麻醉药物将吴某某迷晕,通知郭某驰到其家中与被迷晕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其间李某林在现场拍照。2018年,被告人李某林为寻求变态刺激,事前分别与姜某(另案处理,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浙江男子”(身份不详)、“北京男子”(身份不详)约定,由李某林将吴某某迷晕后,由姜某等三人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日,李某林在家中用麻醉药物将吴某某迷晕,分别通知姜某等三人先后到其家中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姜某和被迷晕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下楼时遇到应李某林之约前来的“浙江男子”和“北京男子”。随后,“浙江男子”与被迷晕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北京男子”对吴某某进行猥亵,其间李某林在现场拍摄视频。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林事前与夏某扬(另案处理,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约定,由李某林将吴某某迷晕后,由夏某扬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林在家中用麻醉药物将吴某某迷晕,通知夏某扬到其家中与被迷晕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采用麻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依法加重处罚。李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李某林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2021年5月25日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撰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