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在群聊认识了另一男子,随后男子邀约对方到家中发生有偿性交易,事后支付对方 180 元。后来,男子又先后邀约两名男子,两次在自家住所实施多人淫乱活动。
最终,男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以及聚众淫乱罪被提起公诉,男子坚决否认自己构成犯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来口径过宽的流氓罪被拆成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等几个独立罪名。
聚众淫乱罪落在第三百零一条,追究的只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量刑在五年以下。立法当年就留下一道实务题:几个成年人自己凑到一块,谁算首要分子。二十多年后,这道题被山西一名八零后男子张某送进了法庭。
张某此前就有过多次被打击处理的记录,并未吸取教训。2024 年 4 月,张某在群聊里认识了张某乙,当天把人约到自己家中,交易后支付 180 元。
7 月又邀约张某乙上门,同样支付 180 元。过了十来天,张某再把张某乙和蔺某一起叫来,三人在其住所实施淫乱活动;一个月后换成张某乙和乔某,再次实施多人淫乱行为。
警方拿到线索将张某抓获,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十日,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案子随即移送检察机关。
庭上张某的第一条辩解很有策略性:两次聚众活动中,造意、教唆、指挥、分工这些事自己一样没做,和张某乙等人参与程度相当,算不上典型组织者。
可司法实践从不要求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也不要求有严密的层级。张某提供自家住处,邀约参与者均出自张某在群聊发起的邀约,短时间内连续组织两次三人以上的淫乱活动,组织作用已经可以认定。
更关键的是第二条辩解。张某说自己全程做了防护,体内病毒载量低到检测不出,张某乙本身也是感染者,就算想传也没有传播的客观条件,属于对象不能犯。
这类抗辩理由早在 2017 年 7 月 25 日就被司法解释明确。那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法释〔2017〕13 号,也就是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十二条写明,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然卖淫嫖娼、未致他人感染的,按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该罪是抽象危险犯,明知患病加上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犯罪即告成立,传染概率高低不影响罪名构成。
往前再看一层,这类义务并非刑法独有。2003 年国家提出四免一关怀,向经济困难的感染者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2006 年 1 月 18 日国务院第 122 次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当年 3 月 1 日施行。
条例一边保障感染者在就医、就业、入学上的权利,一边在第三十八条写清义务: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与自己有性关系的人,不得故意传播。张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还在明知自身感染的情况下实施有偿性交易。
即使到了宣判前,张某仍然认为自己冤枉。数罪并罚的最终刑期,在判决书宣读之后尘埃落定。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