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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最新文来啦!【标题】:论受贿罪的故意【作者】:张明楷【摘要】:在所谓事后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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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受贿罪的故意【作者】:张明楷【摘要】:在所谓事后受财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事前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不是受贿罪的着手,也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收受的财物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关系时,才发生构成要件结果(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侵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收受的财物是自己先前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却仍然收受的,就具备受贿罪的故意,而且满足了故意与行为同时存在的要求。在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予以认可的,也具备受贿罪的故意,同样满足故意与行为同时存在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者共同受贿,约定由第三者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限定贿赂数额时,国家工作人员对第三者收受的全部财物具有受贿故意,追究责任时不能扣除第三者私下截留的数额;此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明知介绍贿赂者可能截留贿赂的,对该截留的数额具有受贿故意。受贿张明楷法学五院四系论文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