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名男子晚间进入一家养生馆,随后与养生馆经营者黄某进入房间并拉上门帘。大约 10 分钟后男子开门离开,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拦下。
经调查,警方认定二人以 100 元现金为对价发生涉黄违法交易,分别对男子与黄某作出行政拘留 3 日的处罚。黄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男子也否认存在违法行为,法院作出裁判。
事情发生在2023年12月20日晚。赵某进入柳州一家养生馆,与经营者黄某进房约十分钟后离开。民警调查时在黄某身上发现100元现金,赵某、黄某最初的询问笔录均涉及有偿手淫服务,二人还在现场检查、辨认等材料上签字。
后来真正争起来的,已不只是这100元,而是这种服务怎样定性,没有全过程录像又能否否定已有证据。
这个问题在广西并不算新。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曾就以钱财为媒介的相关性行为如何定性向公安部请示。
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明确,不特定人员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手淫等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判断重点因此不只在于是否发生性交,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钱财与性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
巧的是,柳州案发生前一天,安徽六安还有一起后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相似案件。2023年12月19日14时43分左右,杨某某报警称一家养生馆存在卖淫行为。
调查材料显示,杨某某原先在美团购买88元洗浴加按摩套餐,技师李某又介绍198元、398元、598元项目,其中598元项目包含手淫服务。服务结束后,杨某某嫌价格太高拒付,双方发生纠纷,报警电话还是杨某某本人拨打的。
当天17时15分至17时23分,民警安排照片辨认,杨某某从12张女性照片中辨认出李某。杨某某后来改称只是正常按摩,并于12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
六安市政府综合询问笔录、辨认材料和双方陈述后,维持500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598元并未实际支付,但有关机关仍根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和已经实施的行为综合判断,并未只看钱是否交付。
再回到柳州。黄某起诉后提出,100元只是按摩费用,先前签字是受到诱骗,还称询问期间没有正常休息和饮食。赵某也改口否认。黄某同时提出,抓获、指认、检查和询问没有完整同步录音录像,因此相关材料不应采信。
但行政案件询问并非一律强制全程录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2024年12月17日,张家港警方检查一家足道馆时,发现工作人员马某某衣衫不整,顾客过某某下体裸露。
调查认定过某某以499元接受手淫服务,公安机关次日罚款500元。过某某否认嫖娼,称只是按摩,并于2025年1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审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马某某陈述等证据后,于2025年3月10日维持处罚。这个案例与柳州案放在一起看,争点很接近,判断并不依赖某一份笔录,而要看价格、现场状态、早期陈述和检查材料能否互相印证。
柳州案最终也沿着这一思路作出裁判。法院认为,黄某、赵某均为成年人,签字确认的询问、检查和辨认材料并非孤证,100元现金及其他情况能够相互印证;黄某关于诱骗、逼迫的说法缺少相应证据。
对于没有同步录像的问题,法院认为询问录音录像并非当然必备程序,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程序违法。一审驳回黄某诉请,黄某上诉后,二审仍认为原判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