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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实名举报罗永浩,几十家空壳公司偷税洗钱! 举报的人是紫辉创投郑刚,在微博实名举报,罗永浩、交个朋友,借用多人身份注册几十家,有限合伙空壳公司,走完账就注销,涉嫌重大偷税漏税、洗钱,还说就算公司注销,税照样能查。 罗永浩立刻回应,直接定性诬告,已经截图留证,呼吁网友一起保存。 ​

投资人实名举报罗永浩,几十家空壳公司偷税洗钱!

举报的人是紫辉创投郑刚,在微博实名举报,罗永浩、交个朋友,借用多人身份注册几十家,有限合伙空壳公司,走完账就注销,涉嫌重大偷税漏税、洗钱,还说就算公司注销,税照样能查。

罗永浩立刻回应,直接定性诬告,已经截图留证,呼吁网友一起保存。还放话,一旦立案,对方大概率能判刑。

两人不是第一次吵架,当年郑刚是锤子早期投资人,因为股权回购、1500 万借款纠纷,积怨多年,反复网上互撕。

我们先看郑的举报内容:

第一, 逃税罪。

指的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但这条有个"首罚不刑"的口子——如果是初犯,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除非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所以就算郑刚举报属实,如果罗永浩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税务处罚,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虚开发票罪。

如果那些有限合伙企业没有真实业务,只是为了走账开票,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更重,最高可到无期。

第三,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前提是上游犯罪得是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这七类。

偷税本身单纯利用合伙企业筹划、走账避税,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就算罗永浩涉嫌偷税情况,也应该不构成洗钱罪。

郑还是有说的对的地方,如他说就算罗永浩把公司注销了,税照样能查。

确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不受期限限制。

也就是说,哪怕公司已经注销,只要查实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仍然可以追溯,相关责任人也跑不掉。

但前提是——得先查出来。目前没有任何税务机关的公开通报,郑刚的举报只是线索,不是结论。

我们再来看罗永浩的回复

他说对方是诬告,一旦立案就可能判刑,这话怎么理解?

诬告陷害罪不是“举报错了”就坐牢。

它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主观上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客观上向公安、税务、监察等有权机关告发,并且目的是让对方被刑事追责。

如果郑刚只是基于合理怀疑、掌握部分线索去举报,即使最后查不出来,或者部分事实不准确,通常属于错告或检举失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但郑刚这次是在微博公开实名发帖,传播范围很大,罗永浩也提到转发量已经超过250次,还差240多次就够立案。

这就让问题更可能落在诽谤罪上。根据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所以罗永浩说“一旦立案就可能判刑”,更准确的理解是:

如果郑刚只是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正式举报,即使失实,也不当然构成诬告陷害;

但如果内容被认定是明知虚假还捏造,并且在微博上公开传播,造成罗永浩社会评价明显下降,就可能构成诽谤罪;

如果郑刚同时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并且内容被证明是捏造,才更可能触及诬告陷害罪。

也就是说,罗永浩说的“诬告要判刑”不能简单理解成“只要举报不实就坐牢”。它必须证明郑刚明知是假的还故意捏造,并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目前双方都还停留在公开指控阶段,税务是否违法、是否构成诽谤或诬告,都需要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或法院后续认定。

再说郑刚自己的法律处境。

公开信息显示,他是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也曾被限制出境。这里要分清:限高主要是禁止坐飞机、住星级酒店这类高消费;限制出境则是法院单独作出的边控措施。

如果法院确实对他作出了限制出境决定,他仍然出境,就可能违反限制消费令和限制出境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但这次他发帖IP显示韩国首尔,只能说明他当时可能在韩国,不能直接证明他“非法出境”。是否违法,要看法院是否对他采取过边控措施,以及他出境时是否经过批准。

听听您的看法。罗永浩 大概率够给郑刚判刑了罗永浩 郑刚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