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55岁男子做生意不顺,恳求酒吧的老板娘,带着14岁的女生到宾馆开了房。事后,男子给了中间人8000元,小姑娘分文未得。案发之后,男子被判了刑,其他中间人也得到应有的惩罚。6年后,女孩继续上诉,要求男子索赔,相关部门判下来了!
(青科新闻,9月28日报道)
案件的受害者叫做小芳,当年14岁。
要说这个年纪,小芳应该是念书的好时光,但是事发之后,一切都变了。
罪魁祸首就是这个上一任傅某,他自己做生意不顺心,就准备去找大师讲迷信,而这个大师也是无聊,跟傅某说:得找小姑娘才能帮你转运。
大师的意思就是,你需要找个处 女。解除了之后呢,你就可以走运了。
傅某听闻后,不惜去做违法的事情了,伙同了一个开酒吧的老板娘,让她帮忙。
这个老板娘,跟员工一起,真的找来了一个小姑娘,名叫作小芳,才14岁,经过一番哄骗,将小芳骗去了酒店。
带去酒店之后,老板娘就离开了,小姑娘独自待在酒店里,之后傅某就过来了......
发生了事情之后,小芳伤心不已。
而傅某完事后立刻就离开了,并且给了8000元给酒吧的老板娘,还有其他的中间人,就是意思一下,他内心也是比较的满足的。
小芳这边,是一分钱没有,她也不是想要好处,只不过,她的内心更为失落,这件事也是成为了她一辈子的痛苦,留下了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案件至此事发,小芳报了警。
之后,傅某、几位牵线的人员,全都被抓捕归案,也都被判了刑。
傅某,因为犯下了侵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陈某、陆某因为介入了这件事,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责令傅某赔偿小姑娘经济损害费用32.4万元。
案件判定之后,坏人受到了惩罚。
而对于小芳来说,她的伤害没有结束,她一直有心理疾病,每年都在治疗,每年都要花钱。
时过境迁,家人再次上诉,继续找傅某讨要治疗费。
原则来说,时间已经超出了追诉期,但是2年的追诉期,并不是封顶,小芳以及家属,仍然具备追诉的权利。
这一次,上诉之后,判决又下来了:除去之前赔付的费用,酌情支持2年后续治疗费,新增的医药费等,合计赔付3.4万元。
认定,傅某仍然需要继续赔偿3.4万元给到小芳。
很多人认为,这个后期的治疗费,是否存在争议呢,因为小芳一直在治疗,实际的病程,也太长了,超出了预定期限。
只能说,傅某对于小芳造成的伤害太大了,孩子多次转学,一直就没有完成学业,也没法正常的就业,心理疾病一直没有治疗好。
这样的伤害,可能会伴随小芳一辈子,成为永远的伤痕记忆。
3.4万余元的赔偿,仍然不能量化小芳的伤害,这个就是一辈子的痛苦。
《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侵犯妇女的,构成侵犯罪,依法要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中的男子,侵犯的女子年纪是14岁,还属于未成年人,不仅构成侵犯罪,还构成从重情节。
在犯罪之后,也给受害者造成了终身无法抹去的伤痛,创伤后遗症、实际伤残,都属于严重的后果。
所以说,最后结合案情,给男子论定的量刑是,7年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做出经济赔偿。
《关于办理侵犯、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心理治疗,精神康复治疗费用,都属于法定的应该赔偿的物质损失,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案件中,傅某、其他两位主要中间人,都属于共同侵权,合伙做出案件,对女孩实施了行为,都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包括之前的赔偿,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所有的费用,都可以向主犯、从犯来索偿,被告的几个人,内部会做分摊。
总之,关于本案件的重点,在于以下这三点:
第一、侵犯了未成年人,依法要从重处罚,即便入刑了,并不等于不需要赔钱,服刑不代表可以免除民事赔偿。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是处理当时的发生的损害,后续持续的治疗费用,仍然可以单独继续索赔,不属于重复起诉。
第三、未成人遭遇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自18岁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会给未成人足够的维权时间。
信源:青科新闻


